吳耀忠

  • 吳耀忠 1937年出生 臺灣省 臺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耀忠(1937-1987),臺灣臺北人。 依(58)初特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立藝專美術科助教,其與陳永善、陳述孔、丘延亮及蒙韶等人,因李作成之關係與某國共黨分子淺井相識,受淺井灌輸匪共思想。淺井離臺後指示陳永善發展組織,陳召集會議通過組織名稱為「民主臺灣聯盟」,公推其擔任第一任書記。淺井復來臺時,由其向淺井報告成立組織經過及發展情形,並交與「民主臺灣聯盟」綱領等情。1968年6月5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與共同被告陳永善、另案被告王小虹及自首分子賴恒憲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縱其閱讀《論人民民主專政》等書及參與開會等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國立藝專助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1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