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吉

陳金吉(1937-),臺灣臺北人。 依(58)裁字第4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將其所購之匪幹巴金譯作《獄中廿年》,與陳永善所有匪版書籍《紅岩》交換閱讀。日人林弘碁來臺蒐集勞工資料,其歪曲事實,向林報告臺灣工人為廠方控制壓迫,工會不能代表工人。又二度參加吳耀忠、陳映和、賴恒憲等之集會,商討散發反動宣傳單等問題,並在會後將其《魯迅全集》二冊交與賴恒憲閱讀等情。1968年6月15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8年11月21日交付感化。1971年10月18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被告其思想傾匪為有罪裁定之基礎,係以其於前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及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偵查中之自白,以及證人賴恒憲之供證。惟其僅係閱讀及使人閱讀《獄中廿年》、《紅岩》、《魯迅全集》等書籍,並參與集會討論散發反動傳單之行為,應屬於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裁字第0045號
    •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