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映和

陳映和(1946-),臺灣桃園人。 依(58)初特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第三通信航管中隊下士二級修理士,其係陳永善(陳映真)胞弟,在臺中高農求學期間,由陳永善陸續交閱《毛澤東選集》、《紅旗》、《如何結合群眾》及日本左傾作家所著經陳永善翻譯之《現代社會之不安》、《矛盾論》、《現代中國》等書,並收聽共匪電台廣播,而萌生結合青年,從事顛覆活動之意念,復邀請林華洲等至其臺中市中臺神學院家中集會,商討如何製造勞資糾紛,引起社會紊亂問題,並決議成立組織及發展事宜。而後淺井潛來臺灣,旋陳永善準備出國,將其之關係交吳耀忠繼續教育聯絡,並將存有之匪書《論人民民主專政》及《民主臺灣聯盟》綱領原稿二件,蒙韶化名「東望」與淺井來函三件,以及手撰致日本「臺獨」分子函稿一件,王玉江閱讀匪書「心得報告」一件,帶往臺中交其密藏保管。1968年6月7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5年4月。1975年7月14日減刑開釋。 其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林華洲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閱讀《毛澤東選集》等書及討論製造勞資糾紛等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1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