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華洲

  • 林華洲 1945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華洲(1945-),臺灣臺中人。 依(58)初特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陸戰隊第二師第四團二營重兵器連少尉輔導員,其不滿現實,受同學陳映和影響,曾閱讀陳永善交予陳映和之反動書刊,復受陳映和之邀參與集會,商討如何製造勞資糾紛,引起社會紊亂等問題,並主張使用武力推翻政府。1968年6月29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6年。1974年6月2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映和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敘明,縱其閱讀「毛澤東選集」等書及討論製造勞資糾紛等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尚難認已達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