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香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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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021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中統(1937-),臺灣彰化人。依(58)初特字第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留日學生,陳中統於回臺時,為「臺灣青年獨立聯盟」帶回大批宣傳文件,密交他人閱覽,又經侯榮邦吸收正式加入「臺青」,吸收陳永善、洪銀環、林桂陽等人加入,並由其領導。1969年2月22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9年2月21日刑滿開釋。00212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5月15日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被告參加「臺灣青年獨立聯盟」,並將宣傳文件密交他人閱讀及陳永善等3人加入「臺青」組織之事實,僅係依據陳君之自白及偵查中與證人之個別供認,並無其他積極之證據;且就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亦與著手實行叛亂之階段要件不合,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
鄭香廷(1923-1952)男,新竹竹東人,在9個兄弟姊妹中排行老大,自臺中工業學校畢業後,去日本進修並留在日本下館石油公司工作。1949年返臺,到竹東水泥工廠工作。1951年4月底因「竹東水泥廠支部鄭香廷等案」被捕,隔年年初即遭槍決,年僅28歲,未婚。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421號「判決主文」:「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執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之。」涉案情形為:「鄭香廷、彭明雄於民國28年9、10月間,先後由中共重整來臺後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竹東區委劉興炎介紹,加入共產黨外圍之讀書會,39年2月繕交自傳,進為正式黨員,並經鄭香廷吸收羅文通加入組織,共同成立竹東水泥廠支部,受劉興炎領導,以工人聯盟名義,從事教育工人,團結工人、保護工廠,以便配合共產黨進攻臺灣之工運活動;劉興炎他去後,即由鄭香廷接代區委書記,與殷啟輝聯絡,接受領導教育,曾奉命調查當地駐軍情形。」 與鄭香廷同案之涉案人,另有:彭明雄、鄭書六、陳英浪、彭韶昌、彭金鑾、楊熾森、羅文通、林政金、李義豪、陳集耀、羅仁晃、謝正山共12人。1952年1月24日,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鄭書六、彭韶昌、陳英浪、彭金鑾、楊熾森8人,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匪諜罪,發交憲兵第八團在水源地刑場槍決。 在口述歷史中,其妹鄭瑞香稱家屬領回遺體,火化後送到新竹青草湖。:她認為:「哥哥當初如果不從日本回來就好了!」「我知道哥哥的個性,就好像日本人一樣,充滿一浪漫主義,屬於理想派的。」 1999年鄭瑞英、鄭瑞玉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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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水泥公司竹東廠化驗課助理工程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42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