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集耀

陳集耀(1925-),臺灣新竹人。 依(40)安潔字第44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林產管理局竹東林場工人,其與劉興炎、羅文通、殷啓輝等或係友誼或係同事,曾接受彼等思想教育,閱讀左傾書藉。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1952年3月4日交付感化。1955年9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受匪徒思想教育、閱讀左傾書籍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林產管理局竹東林場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42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