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東水泥廠支部鄭香廷等案
1951年情治單位偵破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竹東水泥廠支部,逮捕多位水泥廠工人,起訴13人,最終8人遭處死刑。
國家安全局1959年4月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中,稱本案為「匪竹東水泥廠支部鄭香庭等叛亂案」,是該輯所錄80案中之第40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與本案相關的檔案,是為「鄭香廷等叛亂案」。
本根據官方檔案,案情如下:鄭香庭、彭明雄二人,均於1949年9月間,先後由另案被告竹東區委劉興炎,介紹加入共產黨外圍之讀書會。1950年2月繕交自傳後,?正式黨員。鄭復吸收羅文通加入,共同組織竹東水泥廠支部,受劉興炎領導,以工人聯盟名義,從事教育工人,團結工人,以配合中共軍隊進攻臺灣之工運活動。劉興炎他去後,即由鄭代理其區委職務,並另受殷?輝領導,蒐集各種工廠資料,復以工人會、自治同盟等名義,由鄭吸收鄭書六、彭韶昌、陳浪英、楊熾森等。另外,林正金、李義豪、陳集耀、羅仁晃、謝正山等,受劉興炎思想?育,閱讀左傾書籍。案經調?局偵破,解由軍法機關辦理。1951年10月3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將鄭香廷、彭明雄、鄭書六、陳英浪、彭韶昌、彭金鑾、楊熾森、羅文通、林正金、李義豪、陳集耀、羅仁晃、謝正山等13人起訴。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421號「判決主文」:「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執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之。」判處死刑者只有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三人。彭韶昌、鄭書六、彭韶昌、陳英浪、彭金鑾、楊熾森等5人原判決文是:「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五年。」罪不致死,但據1951年12月27日參謀總長周至柔呈總統府文,負責辦理本案之劉士毅所提擬辦三項如下:「一、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三名,以顛覆政府實行罪,均處死刑,甚合,擬照准。二、鄭書六、彭韶昌二名,合卷均有按月繳納共匪黨費,迭次參加開會之事實,擬照鄭香廷等罪名,均改處死刑。三、林正金、李義豪、陳集耀、羅仁晃、謝正山等五名,其感訓期間,擬均改為二年,餘悉照上簽核准。」就這樣,鄭書六、彭韶昌被改判為死刑。
至1952年2月7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內部檔案(呈法1-105號簽)透露:「一、鄭香廷等叛亂一案,業已遵照國防部四十一年一月二十日防陸字第一二0號代電指示更正判決完竣。二、謹檢同更正判決五十份,連同原代電,送請鑒核,准予蓋用部印發還,以便分送。」楊熾森、陳英浪、彭金鑾等3人又被改判,從原來的「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五年」,變成為「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所以最後「定稿」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421號對涉及「竹東水泥廠案」的鄭書六的「判決主文」是:「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鄭書六、彭韶昌、陳英浪、彭金鑾、楊熾森,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執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之。」1952年1月24日,鄭書六與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彭韶昌、陳英浪、彭金鑾、楊熾森8人,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匪諜罪,發交憲兵第八團在水源地刑場槍決。
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國家安全局1959年4月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中,稱本案為「匪竹東水泥廠支部鄭香庭等叛亂案」,是該輯所錄80案中之第40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與本案相關的檔案,是為「鄭香廷等叛亂案」。
本根據官方檔案,案情如下:鄭香庭、彭明雄二人,均於1949年9月間,先後由另案被告竹東區委劉興炎,介紹加入共產黨外圍之讀書會。1950年2月繕交自傳後,?正式黨員。鄭復吸收羅文通加入,共同組織竹東水泥廠支部,受劉興炎領導,以工人聯盟名義,從事教育工人,團結工人,以配合中共軍隊進攻臺灣之工運活動。劉興炎他去後,即由鄭代理其區委職務,並另受殷?輝領導,蒐集各種工廠資料,復以工人會、自治同盟等名義,由鄭吸收鄭書六、彭韶昌、陳浪英、楊熾森等。另外,林正金、李義豪、陳集耀、羅仁晃、謝正山等,受劉興炎思想?育,閱讀左傾書籍。案經調?局偵破,解由軍法機關辦理。1951年10月3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將鄭香廷、彭明雄、鄭書六、陳英浪、彭韶昌、彭金鑾、楊熾森、羅文通、林正金、李義豪、陳集耀、羅仁晃、謝正山等13人起訴。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421號「判決主文」:「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執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之。」判處死刑者只有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三人。彭韶昌、鄭書六、彭韶昌、陳英浪、彭金鑾、楊熾森等5人原判決文是:「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五年。」罪不致死,但據1951年12月27日參謀總長周至柔呈總統府文,負責辦理本案之劉士毅所提擬辦三項如下:「一、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三名,以顛覆政府實行罪,均處死刑,甚合,擬照准。二、鄭書六、彭韶昌二名,合卷均有按月繳納共匪黨費,迭次參加開會之事實,擬照鄭香廷等罪名,均改處死刑。三、林正金、李義豪、陳集耀、羅仁晃、謝正山等五名,其感訓期間,擬均改為二年,餘悉照上簽核准。」就這樣,鄭書六、彭韶昌被改判為死刑。
至1952年2月7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內部檔案(呈法1-105號簽)透露:「一、鄭香廷等叛亂一案,業已遵照國防部四十一年一月二十日防陸字第一二0號代電指示更正判決完竣。二、謹檢同更正判決五十份,連同原代電,送請鑒核,准予蓋用部印發還,以便分送。」楊熾森、陳英浪、彭金鑾等3人又被改判,從原來的「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五年」,變成為「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所以最後「定稿」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421號對涉及「竹東水泥廠案」的鄭書六的「判決主文」是:「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鄭書六、彭韶昌、陳英浪、彭金鑾、楊熾森,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執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之。」1952年1月24日,鄭書六與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彭韶昌、陳英浪、彭金鑾、楊熾森8人,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匪諜罪,發交憲兵第八團在水源地刑場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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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鄭香廷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2/276.11/55。
2.國家安全局編,1959,《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頁109-110。臺北:國家安全局。
3.軍聞社訊,〈潛伏水泥公司謀叛匪諜八名昨晨伏法在水源地刑場執行〉,《聯合報》,1952年1月25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