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書六
- 鄭書六 男 1926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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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41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鄭書六(1926-1952),臺灣新竹人。依(40)安潔字第44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水泥公司竹東廠會計課僱員,鄭書六由鄭香廷吸收參加匪黨外圍之讀書會,並閱讀反動書刊,參與討論等情。1951年5月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2年1月24日執行死刑。01414申請案於1999年4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18日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鄭君繕寫自傳加入匪黨、接閱反動書刊、參加討論及繳納黨費等事實,尚難認定其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
鄭書六(1926-1952)男,新竹竹東人,家裡有4兄弟,排行老大,日治時期臺中商業學校五年制畢業,因身體不好,在自家所開商店掛名經理。1947年進入臺泥公司當會計,僅是僱員,非正式職員。1951年因「竹東水泥廠支部鄭香廷等案」被捕時26歲,後被判處死刑。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421號判決,判決主文為:「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鄭書六、彭韶昌、陳英浪、彭金鑾、楊熾森,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執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之。」1952年1月24日,鄭書六與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彭韶昌、陳英浪、彭金鑾、楊熾森8人,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匪諜罪,發交憲兵第八團在水源地刑場槍決。 鄭家家屬認為竹東水泥廠案主要是劉興炎供出來的,他後來還進入調查局工作,對此事均避而不談。據鄭書六弟弟鄭書堂回憶,長兄在外頭租房,時常有集會,很多人參加。後因一位姓溫的同學,也是一起在水泥廠工作的同事,向上面通報,才使鄭書六在工廠上班時被捕。鄭書六被關在臺北保安司令部曾寫信回家,父親會送東西過去給他。最後一次寫信回家,是在快被槍決前,鄭書六來信請家人寄一些零用錢給他,錢還沒寄去,人就被槍斃了。 鄭書堂接受訪問時表示,長兄很少批評政治,只是對國府接收時,以及1947年二二八事件的動亂,有稍微批評過。長兄被捕後,鄭家人都受到監視,警察常藉機調查戶口,問東問西;鄭書堂任職新竹八五三煤礦,去哪裡警察都知道,人事資料都有註記。」鄭書六另一位弟弟鄭森松則提到:「大哥長兄被抓後,曾有特務到家裡關說,開口要價很大,說只要付了錢,鄭書六就會沒事,但家人不相信花錢就能改變什麼,所以沒有上這些特務的當。」 1999年鄭森松、張鄭梅英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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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鄭書六(1926-1952)男,新竹竹東人,家裡有4兄弟,排行老大,日治時期臺中商業學校五年制畢業,因身體不好,在自家所開商店掛名經理。1947年進入臺泥公司當會計,僅是僱員,非正式職員。1951年因「竹東水泥廠支部鄭香廷等案」被捕時26歲,後被判處死刑。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421號判決,判決主文為:「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鄭書六、彭韶昌、陳英浪、彭金鑾、楊熾森,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執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之。」1952年1月24日,鄭書六與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彭韶昌、陳英浪、彭金鑾、楊熾森8人,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匪諜罪,發交憲兵第八團在水源地刑場槍決。 鄭家家屬認為竹東水泥廠案主要是劉興炎供出來的,他後來還進入調查局工作,對此事均避而不談。據鄭書六弟弟鄭書堂回憶,長兄在外頭租房,時常有集會,很多人參加。後因一位姓溫的同學,也是一起在水泥廠工作的同事,向上面通報,才使鄭書六在工廠上班時被捕。鄭書六被關在臺北保安司令部曾寫信回家,父親會送東西過去給他。最後一次寫信回家,是在快被槍決前,鄭書六來信請家人寄一些零用錢給他,錢還沒寄去,人就被槍斃了。 鄭書堂接受訪問時表示,長兄很少批評政治,只是對國府接收時,以及1947年二二八事件的動亂,有稍微批評過。長兄被捕後,鄭家人都受到監視,警察常藉機調查戶口,問東問西;鄭書堂任職新竹八五三煤礦,去哪裡警察都知道,人事資料都有註記。」鄭書六另一位弟弟鄭森松則提到:「大哥長兄被抓後,曾有特務到家裡關說,開口要價很大,說只要付了錢,鄭書六就會沒事,但家人不相信花錢就能改變什麼,所以沒有上這些特務的當。」 1999年鄭森松、張鄭梅英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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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水泥公司竹東廠會計課僱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42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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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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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