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英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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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542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英浪(1927-1952),臺灣新竹人。依(40)安潔字第44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水泥公司竹東廠製造工人,陳英浪受彭明雄吸收參加匪黨外圍之讀書會,交閱反動書刊。1951年5月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2年1月24日執行死刑。05423申請案於2000年9月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5月18日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陳英浪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共同被告彭明雄之供述為據,惟陳君於偵審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陳君縱有參加組織,參與開會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英浪(1927-1952),男,新竹竹東人,臺灣水泥公司竹東廠工人,因涉及「竹東水泥廠支部鄭香廷等案」而被判死刑。 據官方檔案透露,陳英浪是被同案彭明雄吸收,加入竹東水泥廠支部,以工人聯盟名義,從事組訓工人保護工廠,配合中共軍隊攻臺時之活動。」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421號對涉及「竹東水泥廠案」的陳英浪的「判決主文」如下:「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鄭書六、彭韶昌、陳英浪、彭金鑾、楊熾森,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執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之。」1952年1月24日,陳英浪與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彭韶昌、鄭書六、彭金鑾、楊熾森8人,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匪諜罪,發交憲兵第八團在水源地刑場槍決。 2000年其弟陳英鑑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5月18日經第二屆第二十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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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水泥公司竹東廠製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42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