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熾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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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134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楊熾森(1924-1952),臺灣新竹人。依(40)安潔字第44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水泥公司竹東廠電機工人,楊熾森由彭明雄吸收參加匪外圍組織讀書會,並閱讀反動書刊,參與討論等情。1951年5月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2年1月24日執行死刑。01344申請案於1999年4月1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4日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楊君繕寫自傳加入匪黨、接閱反動書刊、參加討論及繳納黨費等事實,尚難認定其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
楊熾森(1924-1952),男,新竹竹東人,約在1946年底,當過一陣子鐵路警察,後來到新竹竹東水泥公司工作。楊熾森1951年8月在赤柯山上被捕時28歲,是「竹東水泥廠支部鄭香廷等案」中最後被捕的一位。1952年1月24日在水源地刑場被槍決。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421號「判決主文」:「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執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之。」原本判處死刑者只有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三人。楊熾森和鄭書六、彭韶昌、陳英浪、彭金鑾等5人原「判決主文」是:「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五年。」罪不致死,但據1952年2月7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內部檔案(呈法1-105號簽)顯示:「一、鄭香廷等叛亂一案,業已遵照國防部四十一年一月二十日防陸字第120號代電指示更正判決完竣。二、謹檢同更正判決五十份,連同原代電,送請鑒核,准予蓋用部印發還,以便分送。」楊熾森和鄭書六、彭韶昌、陳英浪、彭金鑾等5人,改判後,從原來的「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五年」,變成「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 據其兄楊熾浪說,他的個子高,腦筋好,寫也寫得好,擁有武術柔道兩段,19歲在基隆代表金瓜石參加臺北州柔道比賽得到冠軍。從他被捕到槍決,家人找過很多次,但連被關在哪裡都不知道,後來才知道是被關在臺北保安處東本願寺。 楊熾浪認為,竹東水泥廠案爆發,主要是劉興炎、林礽階兩人為求自保,出賣了其他人。劉興炎是新竹中學畢業,林礽階是臺中工業學校畢業,兩人都是共產主義者。劉興炎後來自首,林礽階被關15年。林礽階是赤柯山採礦場採掘股長,楊熾森是電機工,平時會將在竹東的宿舍借給他們開會。 楊熾森在1950年10月結婚,1951年8月就被捕。被捕時太太正懷孕,後來改嫁。楊熾浪感慨地說:「從我弟弟被槍決到解嚴,35年來,我可以說真正是驚弓之鳥。我11年沒有升級,考績也不給我甲等。」 1999年楊桂蘭、范素媚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4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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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水泥公司竹東廠電機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42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