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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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562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羅文通(1927-1952),臺灣新竹人。依(40)安潔字第44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水泥公司竹東廠製造工人,羅文通受鄭香廷吸收加入組織,劉興炎、鄭香廷、彭明雄共同成立竹東水泥廠支部,受劉興炎領導,以工人聯盟名義從事教育工人、團結工人保護工廠以備配合匪軍進攻臺灣之工運活動,羅文通並負責調查竹東石油礦場生產數量及駐防之保警隊實力等材料轉報上級。1951年5月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2年1月24日執行死刑。05621申請案於2000年11月1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22日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羅文通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羅君與共同被告鄭香廷之自白為據;惟羅君如何從事教育工人、團結工人之工運活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尚難認羅君從事上開工運活動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羅文通(1927-1952),男,新竹竹東人,臺灣水泥公司竹東廠製造工人。 羅文通因涉及「竹東水泥廠支部鄭香廷等案」而被判死刑。官方認定的案情為:鄭香廷由劉興炎介紹加入共產黨,又由鄭香廷吸收羅文通加入,共同成立竹東水泥廠支部,以工人聯盟名義,從事組訓工人保護工廠,配合中共軍隊攻臺時之活動,並由羅文通負責調查竹東石油礦場生產數量及駐防保警隊實力。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421號對涉及「竹東水泥廠案」「判決主文」:「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鄭書六、彭韶昌、陳英浪、彭金鑾、楊熾森,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執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之。」1952年1月24日,羅文通與鄭香廷、彭明雄、鄭書六、彭韶昌、陳英浪、彭金鑾、楊熾森8人,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匪諜罪,發交憲兵第8團在水源地刑場槍決。 2000年鄭羅阿庭代表羅文通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22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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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水泥公司竹東廠製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42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