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義豪

李義豪(1924-1958),臺灣屏東人。 依(40)安潔字第44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雜貨商,其受劉興炎、羅文通、殷啟輝等思想教育,並閱讀左傾書籍。1951年4月3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1952年3月4日交付感化。1955年8月2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受匪徒劉興炎等思想教育,閱讀左傾書籍,雖尚不能證明有參加組織情事,然思想已非純正,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雜貨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42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3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