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金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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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24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彭金鑾(1924-1952),臺灣新竹人。依(40)安潔字第44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水泥公司竹東廠製造工人,彭金鑾經彭明雄吸收加入匪黨,接閱反動書刊、參加討論會及繳納黨費等情。1951年5月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2年1月24日執行死刑。03245申請案於1999年6月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19日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彭金鑾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依同案被告彭明雄之供述及自白為據,惟彭金鑾於審理中辯稱,其僅係參加讀書會,研究技術問題,並不知組織名稱;且參加讀書會討論問題,難認彭君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彭金鑾(1924-1952),男,新竹竹東人,1951年被捕時28歲,臺灣水泥公司竹東廠製造工人。因涉及「竹東水泥廠支部鄭香廷等案」判處死刑。 據官方檔案,彭金鑾是被同案彭明雄吸收,加入竹東水泥廠支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40)安潔字第4421號判決書,其判決主文為:「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鄭書六、彭韶昌、陳英浪、彭金鑾、楊熾森,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執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之。」1952年1月24日,彭金鑾與鄭香廷、彭明雄、羅文通、彭韶昌、陳英浪、鄭書六、楊熾森8人,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匪諜罪,發交憲兵第八團在水源地刑場槍決。 彭金鑾1950年結婚,1951年5月即被捕,長子彭憲銘同年12月出生,隔年彭金鑾即被槍決,父子一生無緣見面。 1999年彭憲銘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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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水泥公司竹東廠製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42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