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紹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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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紹昌(1927-1952),臺灣新竹人。 依(40)安潔字第44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水泥公司竹東廠製造技工,鄭香廷、彭明雄以讀書會、工人會、自治同盟等名義,吸收其等加入組織,交閱反動書刊。1951年5月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2年1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彭紹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共同被告彭明雄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彭君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縱其有繕寫自傳加入組織、接閱反動書刊、參加討論及繳納黨費等事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水泥公司竹東廠製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42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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