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政金

林政金(1922-),臺灣新竹人。 依(40)安潔字第44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保警第二總隊直屬迫礮中隊第三分隊駐中國石油公司竹東礦場警衛隊警士,其素受匪徒劉興炎、羅文通、殷啟輝思想教育,閱讀左傾書籍。1951年5月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3月4日交付感化。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受匪徒劉興炎等人思想教育,以及閱讀左傾書刊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保警第二總隊直屬迫戰中隊第三分隊駐中國石油公司竹東礦場警衛隊警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42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0月,交付感化2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