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傳譽

本案為0195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朱傳譽(1927-),又名為朱信,江蘇鎮江人。第一案:依(46)審聲字第8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國語日報社編輯,朱傳譽曾以筆名亞男,撰寫〈今日婦女問題之理論與實踐〉一文,並發表於《方向文輯》,頌揚蘇聯對婦女之平等運動。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8年5月9日交付感化。1961年3月22日開釋。第二案:依(58)初特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語日報編輯,朱傳譽收存《新華日報》登載之〈吾教子之願償矣〉一文,其內容為彭雪楓就魯雨亭死亡事跡,濫加讚譽,函告魯父紫銘,魯紫銘函覆彭君,謂魯君死得其時,以遂教子之願云云,朱君明知該文係為匪宣傳,竟將部分不當文字予以刪除,並附加編者引言,亦譽魯雨亭為「烈士」,選刊於第八期中國文選內,予以發行等情。1968年5月2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71年11月1日刑滿開釋。01953申請案於1999年4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朱君撰寫〈今日婦女問題之理論與實踐〉一文,頌揚蘇聯對婦女之平等運動,按其情節,應予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朱君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自白為據,惟朱君任國語日報編輯,將匪新華日報登載之〈吾教子之願償矣〉宣傳文章,加以選刊發行,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朱傳譽(1927-2003),原名朱信。男,江蘇鎮江人,家中世代務農。1957年被捕,被捕時31歲。1946年進入上海中國新聞專科學校,和林振霆、戴獨行、李望等人同學。1948年自滬渡臺覓職。曾經兩度因言論而獲罪,1957年首度被捕時32歲,1968年第二度被捕時41歲。 1949年5月間進入臺中《天南日報》擔任副刊編輯,當時報社不發稿費,由編輯自行撰集稿件,某日他轉載杭州《大同日報》副刊〈何應欽比較喜歡狗〉一文,以寵物類比陳誠和何應欽二人個性,說明後者較具人情味。此文見報後,引發臺灣省主席陳誠不滿,以「挑撥軍民感情」為由,下令報紙停刊、查封報社。他遂於同年11月進入國語推行委員會任職,實際擔任《國語日報》編輯工作,暇時也兼任《中學生》雜誌編輯。 他首度被捕,係涉及林振霆叛亂案相關之「民眾日報林振霆等案、李望朱傳譽案(潛伏新聞界匪諜林振霆等飯亂案)」。1957年5月24日臺北發生「劉自然事件」市民前往美國大使館抗議。就讀上海中國新聞專校時的同窗林振霆適在抗議現場,事後以「教唆他人鬧事」遭逮捕,再移送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偵辦。此一案外案牽連上海中國新聞專校師生多人。他於1957年6月遭逮捕拘禁,根據保安司令部(46)審聲字第88號裁定書記載,他先前所撰〈今日婦女問題之理論與實踐〉一文,「歌頌『共黨之母』宋慶齡、『游擊媽媽李德全』以及『傷兵之母』徐鑑等創造新女性典型,與蘇聯女英雄母孃具有同等光榮歷史」。朱文指出,前述女性形象因內戰而遭到污辱和扭曲,但更多婦女也因此學習到解放運動經驗。軍事檢察官認定該文「內容荒謬」,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交付感化。遂於「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化至1961年3月,後返回《國語日報》工作,並在世新大學和政治大學兼課,撰述《宋代新聞史》一書,蒐集中國新聞史研究史料,並與政大新聞系教授李瞻共同籌辦臺灣第一份傳播學術期刊《新聞學研究》,其間並協助羅家倫、馬星野、曾虛白、謝然之等學者蒐集近代中國影像史料、推動近代史通俗化。 1968年5月2日,他再度因文字而遭難,這個案件通稱「中國文選朱傳譽案」。1967年他應《中國文選》主編孫如陵邀請,擔任《中國文選》執行編輯。同年12月《中國文選》第八期一篇文章名為「吾教子之願償矣」,取材自河南文人魯紫銘於抗戰期間回覆彭雪樵的書函,彭雪樵曾以長官身份函告魯紫銘,其獨子魯雨亭已於山城集戰役捐軀,魯紫銘覆信中稱「吾教子之願償矣」,他在撰寫編者序時,稱魯雨亭為「烈士」。文選刊出後,遭香港讀者舉發,謂彭雪樵是新四軍六支隊司令、魯雨亭為其屬下軍官,《新華日報》則在1940年轉載魯紫銘書函。軍事法庭據此判定他「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初審判處有期刑期7年,覆審減判為三年半刑期。在新店二十張景美軍事看守所代監執行期間,曾經與柏楊同房。入獄期間妻子方謙明為其奔走多次未果,因長期心理壓抑而致癌,中年含恨而終。 1971年11月出獄後,受成舍我延攬赴世界新聞專科學校任教,並開設天一出版社,出版歷史名人傳記和新聞傳播史料。他是戰後臺灣早期兒童文學作家之一,曾為東方出版社編寫多本兒童歷史讀物,普遍受到讀者喜愛。2003年秋天去世,享年76歲。 1999年朱傳譽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其所涉兩案皆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國語日報社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008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國語日報社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13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