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望
- 李望 男 1925年出生 1994年卒 江蘇 鹽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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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830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望(1925-1994),又名為李國章,江蘇鹽城人。依(46)審聲字第8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中央通訊社臨時職員,李望曾在原籍江蘇鹽城、竇家墩、邢家河等地,任匪小學教員及龍華鎮小學校長,後在滬參加朱毛匪黨分子倪海曙所領導之「新文字研究小組」,從事研究中文拉丁化。迨考入上海中國新聞專科學校,在校期中與朱傳譽同時參加孫毅等領導之「文炬社」、「正風社」,閱讀《大眾哲學》、《唯物辯証法》等反動書籍,以及參加上海大專學校在交通大學舉行之「五二○紀念大會」反美運動,又在臺北市經濟快報編輯部與潛臺匪黨分子蔣凡平等研討《唯物辯証法》。1957年6月4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裁定交付感化。1958年3月4日交付感化。1961年4月7日開釋。08302申請案於2006年11月2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6月9日經第5屆第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李君與匪交往、閲讀匪書思想不純,應交付感化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李望(1929-1994),本名李國章,男,祖籍江蘇鹽城,生於上海,1957年被捕時26歲。幼時隨親移返故里江蘇鹽城,年少時期就讀山東臨時第三中學,因戰事中輟學業。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赴上海就讀中國新聞專校,與林振霆、戴獨行、朱傳譽等人同窗。1948年夏畢業,即和同窗戴獨行渡臺,在臺之初先後任職《經濟快報》、民本廣播電臺,以及嘉義《民聲日報》,1956年11月經新專學長嚴仲熊引介,進入中央通訊社攝影組擔任圖片資料管理員。 他所涉及的案件為「李望朱傳譽案(潛伏新聞界匪諜林振霆等飯亂案)」,本案係「劉自然事件」所衍生之案外案。1957年5月24日臺北市民聚集美國大使館前抗議劉自然遭美軍士官雷諾(RobertG.Reynolds)槍殺一案審判不公,新專同學林振霆適在抗議現場,事後林振霆被逮捕,同窗多人同時遭難,他正是被株連的其中一人。1957年6月間繼林振霆等人之後遭逮捕,辦案人員查出他於1942年對日戰爭期間、曾在新四軍控制下的故鄉鹽城擔任過小學教員及校長,並參加過當地政府所舉辦的文教會議。雖然在1955年間在嘉義調查站辦理「附匪登記」、已交代過上述陳年往事,但警總軍法處(46)審聲字第88號裁定書則另以在滬期間「參加匪黨份子沈海曙領導之『新文字研究小組』從事研究中文拉丁化」、「在上海中國新專期間閱讀大眾哲學等反動書籍」、「參加上海學界反美大遊行」,以及「1949年來臺後曾與朱傳譽討論唯物辯證法」等由,認定李望「自首不清」裁定交付感化,發送往土城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執行。 3年感化期滿後,繼續擔任民本電臺職務,1994年1月19日病逝臺北。2006年李少怡、李少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7年6月9日經第5屆第7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李望(1929-1994),本名李國章,男,祖籍江蘇鹽城,生於上海,1957年被捕時26歲。幼時隨親移返故里江蘇鹽城,年少時期就讀山東臨時第三中學,因戰事中輟學業。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赴上海就讀中國新聞專校,與林振霆、戴獨行、朱傳譽等人同窗。1948年夏畢業,即和同窗戴獨行渡臺,在臺之初先後任職《經濟快報》、民本廣播電臺,以及嘉義《民聲日報》,1956年11月經新專學長嚴仲熊引介,進入中央通訊社攝影組擔任圖片資料管理員。 他所涉及的案件為「李望朱傳譽案(潛伏新聞界匪諜林振霆等飯亂案)」,本案係「劉自然事件」所衍生之案外案。1957年5月24日臺北市民聚集美國大使館前抗議劉自然遭美軍士官雷諾(RobertG.Reynolds)槍殺一案審判不公,新專同學林振霆適在抗議現場,事後林振霆被逮捕,同窗多人同時遭難,他正是被株連的其中一人。1957年6月間繼林振霆等人之後遭逮捕,辦案人員查出他於1942年對日戰爭期間、曾在新四軍控制下的故鄉鹽城擔任過小學教員及校長,並參加過當地政府所舉辦的文教會議。雖然在1955年間在嘉義調查站辦理「附匪登記」、已交代過上述陳年往事,但警總軍法處(46)審聲字第88號裁定書則另以在滬期間「參加匪黨份子沈海曙領導之『新文字研究小組』從事研究中文拉丁化」、「在上海中國新專期間閱讀大眾哲學等反動書籍」、「參加上海學界反美大遊行」,以及「1949年來臺後曾與朱傳譽討論唯物辯證法」等由,認定李望「自首不清」裁定交付感化,發送往土城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執行。 3年感化期滿後,繼續擔任民本電臺職務,1994年1月19日病逝臺北。2006年李少怡、李少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7年6月9日經第5屆第7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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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中央通訊社臨時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8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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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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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