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霆

本案為0176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振霆(1923-),廣東南海人。依(46)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民眾日報》編輯,林振霆於就讀上海新聞專科學校期間,參加匪諜學生孫毅領導之「五二○」反美運動大會、月光欣賞晚會,研習匪黨理論。經孫吸收,正式參加朱毛匪幫組織,與楊玳秀等編為一組,受孫領導,研討響應學潮及參加反美遊行等事項。後經孫同意來臺,接受蔣凡平領導,林振霆遵其指示「暴露政府弱點,攻擊政府,宣揚匪黨理論」,曾在蔣籌辦《方向文輯》雜誌發表〈小塊文章〉。蔣凡平潛返大陸之前,囑林振霆「繼續控制新專在臺同學,滲透各報館,爭取地盤,準備解放後接受」。林君即將上情轉告李望,並將其參加朱毛匪幫之事實,告知戴獨行等情。1957年5月31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84年1月22日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987年奉總統核定減為有期徒刑15年。01769申請案於1999年4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16日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君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訊時之自白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曾有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對此未詳加查證,且就林君參加「月光欣賞晚會」等活動,及為《方向文輯》撰寫四則短文等情,難認其已達著手時型顛覆政府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林振霆,1923年生,筆名林雷,祖籍廣東南海,生於北平,1957年被捕時34歲。父母早逝,由祖母撫養成人,高中時因避日人徵兵,流亡至滇緬邊境。1944年加入青年軍,1945年復員,進入上海中國新聞專科學校就讀,和戴獨行、朱傳譽、李望等人同窗。1948夏,新專畢業,和朱傳譽同舟來臺發展。先後任職《經濟快報》、《成功日報》、《臺灣日報》(嘉義)等報,1956年轉往《民眾日報》(基隆)擔任編輯,兼為僑務委員會編輯《僑生通訊》。 他是「民眾日報林振霆等案(潛伏新聞界匪諜林振霆等飯亂案)」案頭,這個案件是「劉自然事件」的案外案。1957年5月24日臺北市民聚集美國大使館前,抗議美軍上士雷諾(RobertG.Reynolds)槍殺劉自然一案、美軍法庭審判不公。林振霆適在現場,遭到特務照相存證。事後當局以「中共潛伏分子煽惑群眾」、「損害中美邦交」為由,大肆搜捕涉案人,林振霆被捕後,株連上海中國新聞專校畢業校友多人。 根據國家安全局內部文件彙編,情治單位自1955年即根據密告,監控該校畢業來臺校友。1956年的劉自然事件發生後,他遭逮捕恰坐實此一指控,自此引發一連串逮捕、株連和羅織。最初被指教唆他人與憲警爭吵衝突引起群眾起鬨而擴大事端,臺北衛戍司令部軍法處於6月26日宣判時,遭控攻擊大使館部分無罪,但移送調查局「另案處理」。在調查局和警備總部軍法處關押期間歷經重刑逼供,軍法處在(46)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指控他「接受職業學生孫毅領導、奉命來臺」、而稱其「滯臺任務」為「伺機暴露政府弱點、攻擊政府、宣揚匪黨理論」、「繼續控制來臺同學、滲透各報館,佔領地盤,準備解放後接收」。軍事法庭以「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1958年3月22日判處無期徒刑,新專同窗戴獨行、朱傳譽、李望,以及生意往來的溫維馨亦遭判有期徒刑或交付感化。 1989年同案戴獨行回到上海,找到警總軍法處認定「吸收林振霆參與匪黨組織」的關係人孫毅,方知孫毅不僅非共產黨人,且曾被中共當局指控擅自組織「地下黨」入獄,軍事法庭當年的指控,無非羅織入罪。 最初發送警總軍法處看守所安坑分所代監執行,1961年9月底移送綠島,1969年遷至臺東泰源監獄,3年後因泰源監獄事件,再度遷回綠島度過12年,直到1984年,才因政治大環境改變而獲得釋放,出獄時已是62歲。坐牢27年,是政治受難者當中刑期較長者之一。出獄後擔任瓦斯送貨員和外勞管理員,晚年曾寄居花蓮仁愛之家,再移至高雄燕巢。卒年不詳。 1999年林振霆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12月16日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民眾日報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3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7年羈押,1957年判處無期徒刑,1984年假釋,執行有期徒刑26年7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