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維馨
- 溫維馨 男 1923年出生 江蘇 無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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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0461申請補償金、01056重複申請卷冊。受裁判者溫維馨(1923-),江蘇無錫人。依(46)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1941年溫維馨經徐錫榮介紹加入匪黨,又於1942年參加匪新四軍太滆區服務團,後離職回籍,來臺經商後未辦自首登記或聲明脫離。1957年6月27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7年6月26日刑滿開釋。00461申請案於1999年4月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4月24日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1056申請案於1999年4月13日再次提出,2000年4月24日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憑溫君一人之自白,曾參加匪新四軍太滆區服務團,並無其他佐證而予論罪,核無實據。
溫維馨,1922年生,男,江蘇無錫人。1957年時35歲。家中經商,曾就讀無錫縣立中學,因空襲學業中輟,在其兄紗布廠當學徒,父病逝後離家,1941年夏天曾短暫參加新四軍溧陽工作隊,因無法適應環境,返鄉從事紗布生意。1937年2月間東渡,歷任臺灣印刷紙業公司技工、工礦公司第一印刷場紙業廠技術員兼工場長,1950年間曾先後擔任《自由新聞》校對和《經濟快報》校對長。此後轉戰於臺北市各印刷廠,先後任職華南印刷廠、大明印刷廠,以及公論報印刷廠等,被捕時為兄弟書局印刷廠經理。 係涉入「民眾日報林振霆等案」,本案為「劉自然事件」所衍生的政治案件。1957年5月24日臺北市民聚集美國大使館前抗議劉自然遭美軍士官雷諾(RobertG.Reynolds)槍殺一案審判不公,時任《民眾日報》編輯的林振霆適在現場,事後林振霆因「教唆他人鬧事」遭逮捕。調查局人員根據林振霆口供清查關係,發現溫維馨1949年間曾和林振霆在華南、南國兩印刷廠共過事。1957年6月27日遭到逮捕,調查時發現溫抗戰期間曾參加過新四軍。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判決書中認定他1944年曾參加新四軍舉辦的青年暑期訓練班、受訓後分發至共黨控制下的溧陽縣政府及仙麓鄉公所任職,雖然此事發生在抗戰期間,早於《懲治叛亂條例》公布之前,且其在1944年之後即已離開組織,未再與舊日組織人員接觸。但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46)審特字第33號仍以「但來臺後迄未聲明脫離、亦未自首」,依照「參與匪黨集會或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坐滿10年長監之後,回到老本行,和友人在臺北市博愛路合資開設良友印刷廠,有些難友出獄後工作無著,溫為他們在印刷廠安插工作,得一枝棲。1999年溫維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4月24日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溫維馨,1922年生,男,江蘇無錫人。1957年時35歲。家中經商,曾就讀無錫縣立中學,因空襲學業中輟,在其兄紗布廠當學徒,父病逝後離家,1941年夏天曾短暫參加新四軍溧陽工作隊,因無法適應環境,返鄉從事紗布生意。1937年2月間東渡,歷任臺灣印刷紙業公司技工、工礦公司第一印刷場紙業廠技術員兼工場長,1950年間曾先後擔任《自由新聞》校對和《經濟快報》校對長。此後轉戰於臺北市各印刷廠,先後任職華南印刷廠、大明印刷廠,以及公論報印刷廠等,被捕時為兄弟書局印刷廠經理。 係涉入「民眾日報林振霆等案」,本案為「劉自然事件」所衍生的政治案件。1957年5月24日臺北市民聚集美國大使館前抗議劉自然遭美軍士官雷諾(RobertG.Reynolds)槍殺一案審判不公,時任《民眾日報》編輯的林振霆適在現場,事後林振霆因「教唆他人鬧事」遭逮捕。調查局人員根據林振霆口供清查關係,發現溫維馨1949年間曾和林振霆在華南、南國兩印刷廠共過事。1957年6月27日遭到逮捕,調查時發現溫抗戰期間曾參加過新四軍。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判決書中認定他1944年曾參加新四軍舉辦的青年暑期訓練班、受訓後分發至共黨控制下的溧陽縣政府及仙麓鄉公所任職,雖然此事發生在抗戰期間,早於《懲治叛亂條例》公布之前,且其在1944年之後即已離開組織,未再與舊日組織人員接觸。但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46)審特字第33號仍以「但來臺後迄未聲明脫離、亦未自首」,依照「參與匪黨集會或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坐滿10年長監之後,回到老本行,和友人在臺北市博愛路合資開設良友印刷廠,有些難友出獄後工作無著,溫為他們在印刷廠安插工作,得一枝棲。1999年溫維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4月24日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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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3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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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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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