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獨行

  • 戴獨行 1928年出生 1998年卒 四川 重慶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46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戴獨行(1928-1998),四川重慶人。依(46)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華日報》記者,林振霆將其經孫毅吸收參加朱毛匪黨之事實告知戴獨行,戴君明知林君為匪諜不予告密檢舉。1957年6月26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2年6月25日刑期結束,6月26日開釋。01461申請案於1999年4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2日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戴君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與同案林振霆於偵查中互供一致,據以論罪,惟其於審理時,則予否認,原判決對其供稱在調查局遭刑求,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即林振霆亦否認參加匪黨,此外又無其他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戴獨行(1928-1998),筆名徐徐,男,生於上海市。1957年遭逮捕時29歲。祖籍四川重慶,父輩在滬經商定居,1946年就讀上海中國新聞專科學校,與林振霆、朱傳譽、李望等人同窗,1948年10月間搭乘中興輪自滬渡臺。最初擔任《華報》助理編輯、再轉任《天南日報》、《成功日報》記者,因省主席陳誠先後查封兩報而失業。1949年進入《經濟時報》、兼職《國語日報》。1952年進入黨報《中華日報》擔任記者,先後採訪省政、僑務、藝文、交通、娛樂等路線,並代表《中華日報》擔任臺北市新聞記者公會監事。 涉入「劉自然事件」所衍生的「民眾日報林振霆等案」(或稱「上海中國新聞專校匪諜案」)。1957年5月24日臺北市民聚集美國大使館前抗議劉自然遭美軍士官雷諾(RobertG.Reynolds)槍殺一案審判不公,新專同窗林振霆適在抗議現場,事後林振霆以「教唆他人鬧事」遭逮捕,自此引發案外案,牽連上海中國新專校友多人。1957年6月26日在中華日報宿舍遭特務帶走,拘禁於臺北市大龍峒「北所」。1959年3月20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在(46)警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中認定林振霆經同學孫毅吸收「參與匪黨組織」而他「明知林振霆參與匪黨」而未告密檢舉,以「知匪不報」罪名判處5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同年5月發送警備總部軍法處看守所安坑分所代監執行,1962年6月25日出獄。 1989年開放大陸探親,他回到上海,找到警總軍法處認定「吸收林振霆參與匪黨組織」的關係人孫毅,方知孫毅非但不是共產黨人,而且曾被中共當局指控擅自組織「地下黨」而入獄,當年法庭認定林振霆參與匪黨云云,純屬羅織。 出獄後,由黃順華(聯合報總編輯劉昌平之妻)介紹,落腳朱秀榮主持的再興中小學擔任職員,並經《台灣新生報》記者沈嫄璋推薦,協助前民政廳長楊肇嘉整理回憶錄。1964年得知《聯合報》擬擴增組織人力,寫信向社長范鶴言自薦,經前《中華日報》主管葉明勳作保,進入《聯合報》。歷任影劇記者、編輯、美國《華美日報》影視版主編、泰國《世界日報》影視版主編等職,1996年自《聯合報》退休。 晚年致力撰寫回憶錄,將當年獲罪入獄所見所聞,撰成《白色角落》一書,揭露白色恐怖時期新聞界人士遭受迫害的集體經驗,成為報導政治受難新聞人的第一手資料。新書發表後不久,即於1998年12月14日因心疾驟逝,享年71歲。 2001年廖明珠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3年3月29日經第3屆第3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中華日報記者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3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