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長興

林長興(1949-),臺灣澎湖人。 依(62)裁化字第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學生,其受許席圖之蠱惑,在澎湖縣馬公鎮龍門村林投公園,與許席圖等共同發起成立「統中會」,以「實現統一主義,摧毀共產暴政,反對臺灣獨立,推翻國民政府,統一中華」為宗旨,推舉許席圖為「主席兼最高統帥」,繼由許席圖任命為政治部委員。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第1項裁定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參加「統中會」,以「實現統一主義,摧毀共產暴政,反對臺灣獨立,推翻國民政府,統一中華」為宗旨,惟情節輕微,予以交付感化,並以保護管束代之,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裁化字第2號、(61)秤理字第5664號
    • 判決主文: 各均付感化三年、均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訓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