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秀明
- 劉秀明 男 1945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景美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099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劉秀明(1945-),臺灣臺北人。依(59)更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劉秀明與許席圖等人曾聚會討論組織成立「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由許君任命為情報部長,並設計通信密語作為「統中會」各會員秘密通信連絡之用。1969年2月20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9年2月19日刑滿開釋。00994申請案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28日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劉君對參加統中會僅偵查中自白,審判中予以否認。就統中會部分,因對外章程等證物已消毀,審判庭無法證明其為叛亂組織,則劉君並無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本案非有實據,應予補償。
劉秀明,1944年生,男,臺北大橋頭人。因住家相鄰大稻埕,自小耳濡目染父執輩對於二二八慘案的各種敘述;如某人失蹤、某人自臺北橋被丟進淡水河等傳述,讓劉秀明記憶深刻。1969年因「許席圖統中會案」被捕,時26歲。 劉秀明與許席圖為成功中學初中部同學,因對國民黨的不滿,與許席圖成為莫逆,曾擊掌為盟,期許彼此於未來能對改革社會有所貢獻。但初中畢業後兩人即失聯近十年,直到1965年入伍當兵時才在駐防地澎湖意外巧遇。許席圖原本是政大學生,卻在當選「自覺會」主席後仍然堅拒加入國民黨,復因為經常跟當年專責掌控全國社團的「救國團」有所扞格而且屢勸不聽,救國團援例施展政治手段,透過校方迫使許席圖退學,再隨即徵召入伍,並調到離島服役。 劉許兩人相遇後,許席圖告知其自身遭遇,劉秀明感覺跟他在陸戰境遇頗為相仿,雖多次戰技比賽獲獎卻因堅不入黨而被貶到澎湖。當時澎湖省立馬公高中當時剛剛成立「自覺會」學校分部,劉秀明本非會員,但經許席圖幾次游說後,由他出面直接拜會校方教官,相互溝通後取得教官同意,校方乃安排由劉、許兩人和馬公高中「自覺會」幹部群進行多場座談。當時馬中自覺會成員都熱心公益,憧憬未來到臺灣就讀大學,且其家長們也經常熱情邀請劉、許二人到家裡聚餐。 座談會中,劉、許兩人講述當下時局發展,以及未來到臺就學、就業可能遭遇問題;二人對時局現況的不滿,也經常流露在於言談中。因臺北「自覺會」總會已被救國團箝制,許席圖乃提議另立青年社團,並獲眾人同意,於1968年4月7日在澎湖林投公園成立「統一中華會」。「統一中華會」的設立,原是要取代「自覺會」而繼續集結青年熱忱,開展臺灣社會運動。不過劉秀明在那年退伍返臺,回臺後因忙於就業,有半年多跟許席圖無太多聯繫。 1969年2月10日的某個清晨,許席圖的姊姊忽然一早趕來劉秀明家裡急切告知:昨夜有大批便衣到家搜索,並帶走許席圖和一大堆文件。劉秀明當時問她,掛在牆壁上的那張她爸爸的遺像被搜了沒有?因為遺像背面藏有許席圖的行事暦和包括多位港生的參與者名單。劉秀明在確定沒有被搜走後,即慎重叮嚀許的姊姊回去後立刻取出文件但不要閱讀,直接燒掉。這事總算是搶救了許多位倖免於冤獄之災的青年學生,何況,如果當時被抄走的港生名單,因為多具中國背景,那麼「統中會」一案極可能會被打入「匪諜」的行列。 延至1969年2月19日凌晨,在黑夜中,劉秀明還是被6位便衣人員敲門帶走。歷經連續疲勞審訊和手搖發電機等電擊之酷刑後,依《懲治叛亂條例》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羈押候審。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0)遵威字第2776號初審按該法第五條「參加組織」判刑10年,覆判後發回更審改判15年刑期。於1971年5月終審定讞。 據劉秀明憶述,因為不堪嚴酷刑求,在第六天偵訊初步完成被押回囚居房後,即曾以頭撞牆企圖輕生未果,偵訊人員立刻將之移送到設有護墊的另一囚室進行嚴密監控。同案案首許席圖也因不堪偵訊而終致身心崩潰,在法庭上見許席圖衣服破爛,語態瘋癲,屢次欲衝出法庭,跪伏於地作膜拜狀。 1979年刑滿出獄後謀生極為不易,幾番更換工作,到2000年後由家人湊足資金加盟超市,與太太兩人兢兢業業照顧蠅頭小利的超市營生,只圖家庭圓滿和樂。1999年4月劉秀明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6月28日經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劉秀明,1944年生,男,臺北大橋頭人。因住家相鄰大稻埕,自小耳濡目染父執輩對於二二八慘案的各種敘述;如某人失蹤、某人自臺北橋被丟進淡水河等傳述,讓劉秀明記憶深刻。1969年因「許席圖統中會案」被捕,時26歲。 劉秀明與許席圖為成功中學初中部同學,因對國民黨的不滿,與許席圖成為莫逆,曾擊掌為盟,期許彼此於未來能對改革社會有所貢獻。但初中畢業後兩人即失聯近十年,直到1965年入伍當兵時才在駐防地澎湖意外巧遇。許席圖原本是政大學生,卻在當選「自覺會」主席後仍然堅拒加入國民黨,復因為經常跟當年專責掌控全國社團的「救國團」有所扞格而且屢勸不聽,救國團援例施展政治手段,透過校方迫使許席圖退學,再隨即徵召入伍,並調到離島服役。 劉許兩人相遇後,許席圖告知其自身遭遇,劉秀明感覺跟他在陸戰境遇頗為相仿,雖多次戰技比賽獲獎卻因堅不入黨而被貶到澎湖。當時澎湖省立馬公高中當時剛剛成立「自覺會」學校分部,劉秀明本非會員,但經許席圖幾次游說後,由他出面直接拜會校方教官,相互溝通後取得教官同意,校方乃安排由劉、許兩人和馬公高中「自覺會」幹部群進行多場座談。當時馬中自覺會成員都熱心公益,憧憬未來到臺灣就讀大學,且其家長們也經常熱情邀請劉、許二人到家裡聚餐。 座談會中,劉、許兩人講述當下時局發展,以及未來到臺就學、就業可能遭遇問題;二人對時局現況的不滿,也經常流露在於言談中。因臺北「自覺會」總會已被救國團箝制,許席圖乃提議另立青年社團,並獲眾人同意,於1968年4月7日在澎湖林投公園成立「統一中華會」。「統一中華會」的設立,原是要取代「自覺會」而繼續集結青年熱忱,開展臺灣社會運動。不過劉秀明在那年退伍返臺,回臺後因忙於就業,有半年多跟許席圖無太多聯繫。 1969年2月10日的某個清晨,許席圖的姊姊忽然一早趕來劉秀明家裡急切告知:昨夜有大批便衣到家搜索,並帶走許席圖和一大堆文件。劉秀明當時問她,掛在牆壁上的那張她爸爸的遺像被搜了沒有?因為遺像背面藏有許席圖的行事暦和包括多位港生的參與者名單。劉秀明在確定沒有被搜走後,即慎重叮嚀許的姊姊回去後立刻取出文件但不要閱讀,直接燒掉。這事總算是搶救了許多位倖免於冤獄之災的青年學生,何況,如果當時被抄走的港生名單,因為多具中國背景,那麼「統中會」一案極可能會被打入「匪諜」的行列。 延至1969年2月19日凌晨,在黑夜中,劉秀明還是被6位便衣人員敲門帶走。歷經連續疲勞審訊和手搖發電機等電擊之酷刑後,依《懲治叛亂條例》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羈押候審。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0)遵威字第2776號初審按該法第五條「參加組織」判刑10年,覆判後發回更審改判15年刑期。於1971年5月終審定讞。 據劉秀明憶述,因為不堪嚴酷刑求,在第六天偵訊初步完成被押回囚居房後,即曾以頭撞牆企圖輕生未果,偵訊人員立刻將之移送到設有護墊的另一囚室進行嚴密監控。同案案首許席圖也因不堪偵訊而終致身心崩潰,在法庭上見許席圖衣服破爛,語態瘋癲,屢次欲衝出法庭,跪伏於地作膜拜狀。 1979年刑滿出獄後謀生極為不易,幾番更換工作,到2000年後由家人湊足資金加盟超市,與太太兩人兢兢業業照顧蠅頭小利的超市營生,只圖家庭圓滿和樂。1999年4月劉秀明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6月28日經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14號、(60)遵威字第277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