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欽生

  • 陳欽生 1949年出生 廣東 梅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00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欽生(1949-),廣東梅縣人。依(60)初特字第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成功大學學生,陳欽生僑居馬來西亞霹靂州怡保市,由梁漢珊介紹參加共產匪黨,受梁君領導,並接受匪黨情報工作訓練,後奉梁漢珊之命,藉升學為名來臺。就讀省立成功大學期間,迭向同學鄭茂盛、胡綠華、蘇仁政、何芳羔、屠君健等為匪宣傳,宣揚匪偽建設進步,科學發達等情。1971年3月3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83年3月2日刑滿開釋。01006申請案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30日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陳君於參加叛亂組織後,接受匪派遣潛臺,收集有關資料,為匪宣傳等情,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欽生,1949年生,男,生於馬來西亞怡保市,祖籍中國廣東省梅縣。1971年因無辜捲入「臺南美國新聞處爆炸案」而被捕,復遭羅織加入馬來西亞共產黨,因「馬來西亞共產黨陳水祥陳欽生案」而遭判刑,時年22歲。家中兄弟姊妹八位,排行第六。父親陳權榮自幼與其他兄弟姊妹共十人,隨叔父在清末時逃離滿清暴政至馬來西亞,棲身於山區,1951年遷移到馬來西亞霹靂怡保獅尾新村。其父飽讀詩書,受過良好的教育,因此受到當地政府的重用,擔任怡保市市政府執行秘書,統管怡保市管轄的獅尾新村的行政事務,並協助創辦了獅尾國民小學。陳欽生六歲時進入此小學就讀,雖是華文小學,但因對學習華文並不熱衷,因而華文程度極差。 初、高中就讀天主教怡保三德國民中學,畢業後原計劃前往英國利物浦大學就讀,但因同班同學邀約,於1967年來到臺灣,先在僑生大學先修班學習中文,一年後進入臺南成功大學化工系就讀。因其中文程度不好,無法了解中文教課書的內容而必須依賴對照原文教科書,方能趕上功課,因學長的推薦,常去臺南美國新聞處溫習功課。 1970年美新處發生爆炸案,因常去美新處看書而被當年的警備總部調查局指控,懷疑是他策劃執行此爆炸而遭到逮捕。在調查局歷經了兩星期多的殘酷刑求。此案最後由李敖等人扛下,然並未因案破而被釋放,經過四週多的隔離羈押,調查局設下圈套,對他說只要配合他們就可獲得釋放,要他依照指示寫下不實的自白書,謂其16歲時在馬來西亞,由梁漢珊介紹加入了事實上根本不存在的共產黨,藉由升學來臺,企圖推翻中華民國政府。寫下自白書後,不但沒有被釋放,反而以《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項唯一死刑起訴,最後雖逃過一死,但被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0)初特字第731號與(60)遵威字第7275號,重判了12年有期徒刑,毀其一生。 在調查局偵訊其間,曾因受不了酷刑而多次企圖自殺,而在案件確定後,無法接受無辜而被判刑12年的冤獄,在服刑初期受不了精神上的壓力煎熬,亦曾經失去求生意志,幸有難友不斷鼓勵而撐了過來。 陳欽生心中一直耿耿於懷的是讓母親失望受苦。在綠島監禁時,母親唯一的一次,獨自從馬來西亞歷經千山萬水跋涉,到綠島綠洲山莊與其見面,母子相對無言,心裡有千言萬語,卻不知從何說起;母親的愛子情懷,讓他從絕望中徹底甦醒過來,重拾信心,積極改變對人生的態度,堅強面對現實,期待重獲自由那天的到來。 在獄中,善用機緣,努力學習,紮下了不錯的中文與臺語的基礎,加上原本英文基礎深厚,重獲自由後,在工作上帶來許多的方便與助益。 在12年的牢獄之災結束後,原以為可以離開臺灣這傷心地,回到家鄉馬來西亞,但中華民國有關單位以他知道的事情太多為理由不讓他出境,同時又推翻了當時的承諾,不發給他中華民國的身分證。當年在戒嚴體制下,無身分證寸步難行,因而在舉目無親下成為無國籍無家的遊民長達近三年,於1985年方取得身分證。1987年臺灣解嚴,1988年其人生才真正開始,但已40歲了。一生最感激的人,除了母親和家人外,就是其妻子李桂芬,在他一無所有時伸出援手,不計後果,陪他走過困境。 2009年退休後,在國家人權博物館擔任解說志工,為國內外訪客述說在白色恐怖時期被迫害的痛苦故事,致力於轉型正義的任務。 1999年陳欽生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經2000年9月30日第1屆第6次會議通過,補償獲准。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同年7月7日,在促轉會公告撤銷司法不法判決處分的儀式中上臺致詞,表示看到自己的名字在撤銷名單上,本應感到高興,但卻無法認同,因爲有很多受害者和他一樣,本就沒有罪,何必除罪?也證實了當年在白色恐怖期間(1949-1991)在政府濫用國家機器之下,所造成許多的冤假錯案。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欽生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成功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71號,(60)遵威字第727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