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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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1937-),吉林扶餘人。 依(64)諫判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明知彭明敏有叛亂前科,仍秘密與之交往,介紹某外籍人士與彭相識,後於彭託該外籍人士攜帶信件出境時,非不予檢舉,且囑其弟李放藉送行之便,查看該外籍人士登機手勢之暗示,是否信件安全帶出,以走告彭明敏。復接受謝聰敏交閱叛亂宣言及月刊多件,蒐集國防部泰源監獄政治犯曾正雄等108人名單一份,在其住所親交某外籍人士攜赴國外,做為國外叛亂組織宣傳資料。1971年3月19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減處有期徒刑5年8月。1976年11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明知彭明敏有叛亂前科,仍秘與交往,並於彭逆託某外籍人士攜帶信件出境時,非不予檢舉,且囑其弟藉送行之便,察看該外籍人士登機手勢之暗示,是否信件安全帶出,以走告彭君。其並接受謝聰敏交閱叛亂宣言及月刊多件。其蒐集國防部前泰源監獄政治犯曾正雄等108人名單,交某外籍人士攜赴國外,作為國外叛亂組織宣傳資料等事實,據其在審判中坦白供認,並有在其住所搜獲之叛亂宣傳品英、中文版各2件,服刑叛亂犯名單6張,為其論罪之依據。惟查原判決認定彭明敏為叛徒之依據、又彭君託交外籍人士之信件及謝君交閱之叛亂宣言暨月刊等內容均未有具體論述,徒憑李其彭君交往及接受謝君交閱文件之事實,尚難認定其有顛覆政府之意。至原判決所指其將國內政治犯名單託人轉交國外叛亂組織乙節,除其自白外,並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8月、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