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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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82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洪武雄(1942-),臺灣彰化人。依(60)初特字第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委任八級警員,洪武雄奉命對謝聰敏從事顛覆活動執行監偵,因與謝有親屬關係,而徇私予以包庇,並藉職務上之便利,多次赴謝恢煌家中與謝聰敏會晤,除將所竊取跟監日報資料廿餘張交付謝聰敏外,並告知對其成立專案跟監性質、目的及方法等情。1971年3月23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9年3月22日開釋。02829申請案於1999年5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洪君包庇叛徒,係依其與謝聰敏在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被告於審理中否認(查謝君所謂叛徒活動之行為,已獲本會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洪武雄,1942年生,男,彰化二林人。1971年被捕時30歲。警察學校、臺中商業專科學校彰化空專部畢業。 警校畢業後擔任臺北市警察局警員。1964年9月20日,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三位共同發表〈臺灣人民自救宣言〉,因而被捕入獄。1968年9月,彭明敏出獄,謝、魏也相繼出獄。情治單位派人跟監彭;彭於1969年成功逃離臺灣。1969年9月,臺北市成立「124專案」小組(後改為忠誠小組)開始跟監彭明敏的太太及其子女,謝聰敏、魏廷朝及李敖亦24小時被嚴格跟監。1970年6月,洪武雄時任北市警察局警員,奉派負責實際監控任務。洪武雄與謝聰敏為堂兄弟關係,乃將跟監訊息告知謝。 1971年1月,謝、魏及李敖、劉辰旦等人涉嫌美新處爆炸案,以及散發反動賀年卡,企圖以文字擾亂治安。 1971年3月21日,謝聰敏第二次被逮捕後,於警備總部寫下自白書,向偵訊員供出得知被跟監訊息及內容係洪武雄洩漏,並提供紀錄表(謝向洪謊稱紀錄表已銷毀,實際並未銷毀)。3月23日,臺北市警局安全室將洪武雄送往警察局拘留室偵訊並刑求,一星期後送警總軍法處看守所收押並禁見四個月,於1971年9月25日以(60)遵威字第5261號判決書,判處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財產除酌留家屬生活外,其餘均沒收。其判決理由為:「洪員自57年(1968年)即服務臺北市警局大安分局安全組,承辦有關政治性質案件,對本案案情早已洞悉,其與謝有親屬關係,竟不自迴避,意圖叵測。專案發生後,洪員於59年(1970)6月29日,奉派擔任監控謝聰敏專勤小組副小組長,並兼負責監控謝聰敏任務,勤前告知洪員,謝聰敏有勾結彭明敏從事叛亂活動之重嫌,服勤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切實監偵,洪員伺機竊取監控資料,交付監控對象,行為顯屬故意」。 謝聰敏判刑9年,而洪武雄以徇私包庇叛徒,洩漏秘密,判刑12年,被移送綠島綠洲山莊。後因總統蔣介石亡故而減刑,實際坐牢8年。1979年3月23日,於土城仁教所釋放。 出獄後,無法再擔任警員工作,為了養家,他做了許多粗重勞力的工作,也開過計程車。 洪武雄有感於政府在戒嚴統治時期,人民的思想、言論自由被剝削,乃加入民進黨,成為創黨黨員。曾任民進黨新莊市黨部總幹事、彭明敏競選總統、陳定南競選省長、蘇貞昌競選臺北縣長新莊市黨部執行總幹事,也曾擔任臺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北區會長。在早期黨外人士對抗威權政府力爭民主的各種抗爭活動中,都可看到他的身影。 其妻子林玉蘭在他入獄期間,在艱困拮据的環境中,獨力撫養兒子;洪出獄後,又與之同甘共苦,相互扶持,且熱心與洪參與各種民主運動,不幸於2019年初罹癌過世,洪武雄對她在困頓的日子仍不離不棄的精神感念不已。洪武雄在繪畫、音樂上頗有天份,近年勤習國畫有成,開過畫展;亦精於彈古典吉他,日常生活中常以繪畫、彈琴自娛,也時常擔任國家人權博物館的志工導覽。 1999年洪武雄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獲准,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藍芸若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69號、(60)遵威字第5261號
    •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