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業銀行爆炸疑案
1971年2月5日位於臺北巿館前路43號館的美國商業銀行臺北分行發生爆炸案。這是繼前一年底發生在臺南美國新聞處發生爆炸案,同樣是美國在臺的機構遭人放置炸彈並引爆,只是臺南為美國官方的新聞處,臺北則為美商銀行。在臺美關係生變,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中國代表權地位不保之際,此兩起爆炸案,引起臺美雙方的關注。
根據1971年2月6號《聯合報》的報導,5日上午9點45分美國商業銀行臺北分行發生「離奇」爆炸案,共有15人受輕重傷,一樓門窗玻璃全毀,設備部份損毀,二樓門窗玻璃也被震破。美國商業銀行臺北分行係該行租用華僑人壽的一二樓辦公,爆炸地點在一樓右邊樓梯處附近的冷暖氣管附近,爆炸原因不明。報導中提到,警方技術人員指出爆炸現場並無火藥味道,也沒有爆炸物的破片,因何引起爆炸,不能確悉。當時銀行剛開門營業,客戶不多,不過爆炸威力相當大,1-2樓玻璃震破外,還波及停在附近的計程車。因爆炸受傷者多為輕傷,其中亦包括兩名外籍人士。同日《中央日報》也有雷同的報導。
美國商業銀行爆炸案,除案發隔天報紙有較詳盡報導外,如同臺南美新處爆炸案,後續的報導不多,無法從報紙媒體知悉辦案官方辦案的進度與方向。倒是曾任在臺美國新聞處長的唐能理(Neal Donnelly),日後接受口述訪談中提到,國民黨政府在爆炸案後曾安排李政一等嫌犯,穿著黃色雨衣,編了一套故事,在美國官員前表演,模擬如何取得炸藥的過程。唐能理說,一看就知道些都是假戲,美國政府官員根本不相信。
當時報紙和日後判決書提到的爆炸案地點是館前路的美國商業銀行臺北分行,但日後的著作或口述訪談記錄,有時會稱做花旗銀行爆炸案。其實花旗銀行臺北分行是在館前路的另一側,位於當時知名的中國飯店的旁邊,也就是兩棟建物是面對面。館前路的花旗銀行臺北分行於1965年舉行開業式,是以企業客戶的匯兌為主。而美國商業銀行臺北分行開幕時間亦在同年,是辦理一般銀行業務。或許同為美國銀行,大眾不易分辨;但從另一角度來看,連犯案當事人的著作都將兩處地點混淆,或可判斷此案為假案,不過將爆炸案地點混淆或錯置的情形,仍持續在許多著作中出現。
1970年初被監控許久的臺大教授彭明敏,逃離臺灣後在瑞典現身;同年發生泰源監獄的臺獨武裝行動;之後國防部長蔣經國訪美時遭臺獨人士槍殺未成,海內外臺獨運動有擴大之勢。於是兩起爆炸案的偵查方向,朝政治陰謀的方向偵辦。1971年2月23日軍事法庭以叛亂罪起訴謝聰敏、魏廷朝等諸人,指控他們受逃亡至美國的彭明敏的蠱惑,聯絡李政一等犯下兩起爆炸案,目的是宣傳叛亂、混淆視聽、製造社會不安,破壞中美友誼等。4月判決,其中謝聰敏、李政一、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各15年徒刑,魏廷朝、吳忠信12年。李敖以替彭明敏傳遞密函,參加以彭明敏為首的叛亂團體,提供泰源監獄名單給國際特赦組織祕書長,被科以預備顛覆政府罪,判處10年徒刑。洪武雄,負責跟監謝聰敏之便依警察,因洩密給謝,另案審理,以包庇叛徒罪,判處12年徒刑。此案宣判後,歷經上訴、重審、減刑之過程,至1975年才正式定讞,其中謝聰敏等變更條文被科以受叛徒之指使擾亂治安罪,而李敖的罪名是「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根據(64)諫判字第49號判決書,彭明敏在逃亡國外之前,曾與謝、魏聚會,暗示其將逃亡,並指示謝等從事破壞活動。彭出亡後,即不時與謝聯繫,亦託人攜帶叛亂費,及「顛覆工具使用法」書籍乙冊,轉交謝聰敏。謝則將該書交李政一閱讀。由李積極網羅吳忠信、郭榮文、劉辰旦等人。之後數人聚會,商討爆炸美國在臺機構事宜,後決定以臺南美國新聞處為目標,先分工合作演練流程,1970年底先於臺南美新處安置炸藥並引爆。之後眾人再將炸彈攜至臺北,以鬧鐘定妥爆炸時間,連同炸藥等帶入美國商業銀行,於上午9時45分引爆。
對官方的指控,被起訴諸人及律師在當時均提出反證,不承認犯案,也供述官方所依據的自白書,係當事人受辦案人員刑求所致,非出於自由意志,但不被採信,相關諸人仍因此案入獄。不過隨著臺灣社會逐漸走向自由民主,資訊開放,爆炸案涉案當事人在出獄後也透過出版、口述訪談等各種方式,表達此案的荒謬處,像李敖在回憶錄中提到,他是看報才知道爆炸案發生,沒想到自己倒成為涉案人,其餘諸人的說辭亦是,他們不滿政府,閱讀反政府書刊,和海外人士聯繫都有部分的事實,但兩起爆炸案實是官方羅織所為,至於爆炸案的真像,有待更多檔案的出土與相關的研究。
根據1971年2月6號《聯合報》的報導,5日上午9點45分美國商業銀行臺北分行發生「離奇」爆炸案,共有15人受輕重傷,一樓門窗玻璃全毀,設備部份損毀,二樓門窗玻璃也被震破。美國商業銀行臺北分行係該行租用華僑人壽的一二樓辦公,爆炸地點在一樓右邊樓梯處附近的冷暖氣管附近,爆炸原因不明。報導中提到,警方技術人員指出爆炸現場並無火藥味道,也沒有爆炸物的破片,因何引起爆炸,不能確悉。當時銀行剛開門營業,客戶不多,不過爆炸威力相當大,1-2樓玻璃震破外,還波及停在附近的計程車。因爆炸受傷者多為輕傷,其中亦包括兩名外籍人士。同日《中央日報》也有雷同的報導。
美國商業銀行爆炸案,除案發隔天報紙有較詳盡報導外,如同臺南美新處爆炸案,後續的報導不多,無法從報紙媒體知悉辦案官方辦案的進度與方向。倒是曾任在臺美國新聞處長的唐能理(Neal Donnelly),日後接受口述訪談中提到,國民黨政府在爆炸案後曾安排李政一等嫌犯,穿著黃色雨衣,編了一套故事,在美國官員前表演,模擬如何取得炸藥的過程。唐能理說,一看就知道些都是假戲,美國政府官員根本不相信。
當時報紙和日後判決書提到的爆炸案地點是館前路的美國商業銀行臺北分行,但日後的著作或口述訪談記錄,有時會稱做花旗銀行爆炸案。其實花旗銀行臺北分行是在館前路的另一側,位於當時知名的中國飯店的旁邊,也就是兩棟建物是面對面。館前路的花旗銀行臺北分行於1965年舉行開業式,是以企業客戶的匯兌為主。而美國商業銀行臺北分行開幕時間亦在同年,是辦理一般銀行業務。或許同為美國銀行,大眾不易分辨;但從另一角度來看,連犯案當事人的著作都將兩處地點混淆,或可判斷此案為假案,不過將爆炸案地點混淆或錯置的情形,仍持續在許多著作中出現。
1970年初被監控許久的臺大教授彭明敏,逃離臺灣後在瑞典現身;同年發生泰源監獄的臺獨武裝行動;之後國防部長蔣經國訪美時遭臺獨人士槍殺未成,海內外臺獨運動有擴大之勢。於是兩起爆炸案的偵查方向,朝政治陰謀的方向偵辦。1971年2月23日軍事法庭以叛亂罪起訴謝聰敏、魏廷朝等諸人,指控他們受逃亡至美國的彭明敏的蠱惑,聯絡李政一等犯下兩起爆炸案,目的是宣傳叛亂、混淆視聽、製造社會不安,破壞中美友誼等。4月判決,其中謝聰敏、李政一、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各15年徒刑,魏廷朝、吳忠信12年。李敖以替彭明敏傳遞密函,參加以彭明敏為首的叛亂團體,提供泰源監獄名單給國際特赦組織祕書長,被科以預備顛覆政府罪,判處10年徒刑。洪武雄,負責跟監謝聰敏之便依警察,因洩密給謝,另案審理,以包庇叛徒罪,判處12年徒刑。此案宣判後,歷經上訴、重審、減刑之過程,至1975年才正式定讞,其中謝聰敏等變更條文被科以受叛徒之指使擾亂治安罪,而李敖的罪名是「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根據(64)諫判字第49號判決書,彭明敏在逃亡國外之前,曾與謝、魏聚會,暗示其將逃亡,並指示謝等從事破壞活動。彭出亡後,即不時與謝聯繫,亦託人攜帶叛亂費,及「顛覆工具使用法」書籍乙冊,轉交謝聰敏。謝則將該書交李政一閱讀。由李積極網羅吳忠信、郭榮文、劉辰旦等人。之後數人聚會,商討爆炸美國在臺機構事宜,後決定以臺南美國新聞處為目標,先分工合作演練流程,1970年底先於臺南美新處安置炸藥並引爆。之後眾人再將炸彈攜至臺北,以鬧鐘定妥爆炸時間,連同炸藥等帶入美國商業銀行,於上午9時45分引爆。
對官方的指控,被起訴諸人及律師在當時均提出反證,不承認犯案,也供述官方所依據的自白書,係當事人受辦案人員刑求所致,非出於自由意志,但不被採信,相關諸人仍因此案入獄。不過隨著臺灣社會逐漸走向自由民主,資訊開放,爆炸案涉案當事人在出獄後也透過出版、口述訪談等各種方式,表達此案的荒謬處,像李敖在回憶錄中提到,他是看報才知道爆炸案發生,沒想到自己倒成為涉案人,其餘諸人的說辭亦是,他們不滿政府,閱讀反政府書刊,和海外人士聯繫都有部分的事實,但兩起爆炸案實是官方羅織所為,至於爆炸案的真像,有待更多檔案的出土與相關的研究。
- 1.國防部軍法局,〈彭明敏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0054/3132534/534/1/001。
2.國防部軍法局,〈謝聰敏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0064/3132123/123/1/001。
3.魏廷朝,1997,《臺灣人權報告書1949-1996》。臺北:文英堂。
4.李敖,1999,《李敖回憶錄》。臺北:李敖出版社。
5.張炎憲,2008,《臺灣自救宣言──謝聰敏先生訪談錄》。臺北:國史館。
6.彭明敏,2009,《逃亡》。臺北:玉山社。
7.張慶惠,2017,《賭者的後代──魏廷朝回憶錄》。臺北:前衞出版社。
8.陳欽生、曹欽榮,2017,《謊言世界我的真相》。臺北:前衞出版社。
9.温振華,2015,《103年臺南市白色恐怖時期政治受難者個案研究計畫結案報告修正版》。臺南: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10.温振華,2019,《臺南巿白色恐怖受難案件資料蒐集計劃(成果報告修正版)》。臺南: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11.《戒嚴時期校園政治案件調查報告》,2019,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