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重雄

詹重雄(1943-),臺灣臺北人。 依(64)諫判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自來水廠內湖營運所助理技工,其涉嫌參與臺南美國新聞處爆炸案,以及臺北市美國商業銀行爆炸案。1971年3月2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0款「共同受叛徒之指使擾亂治安」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減處有期徒刑5年8月,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76年11月1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受叛徒彭明敏之指使,擾亂治安,係以彭明敏為叛徒,其等對彭明敏指使從事破壞活動等事實,業據謝聰敏、魏廷朝分別在偵審中坦白供認,相關部分,核其與劉辰旦、李政一、吳忠信、郭榮文等在偵查中互供一致,據以論科。惟其等於審判中均予否認,且如何認定彭明敏為叛徒,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既無由認定彭君為叛徒,則其即非受叛徒之指使,擾亂治安,此外別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自來水廠助理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受叛徒之指使,擾亂治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8月、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