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廷朝
- 魏廷朝 男 1936年出生 1999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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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臺灣臺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魏廷朝(1936–1999),男,桃園八德人,1964年首次被捕時29歲。楊梅國校畢業後考上義民中學初中部,就讀成功中學高二時因拒絕參加「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簡稱「救國團」)的宣誓,頻被校長潘振球找麻煩,在父親同意下,辦休學、退學,之後靠半工半讀方式考取臺灣大學法律系。1958年6月畢業,8月入伍服預官役1年半,1960年2月退伍回到楊梅埔心。之後曾擔任過新竹一中北埔分校教員、國防部情報次長室聘任研究員和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等職。1964年與臺灣大學政治系教授彭明敏、臺大法學院的畢業生謝聰敏3人共同草擬、印製〈臺灣自救運動宣言〉,但因印製過程中遭到密報,3人於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翌年4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4)警審特字第1號判決書以「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判處8年有期徒刑。1968年9月獲減刑出獄,1971年又因花旗銀行爆炸案被誣為臺獨暴力事件,與謝聰敏等人一同被捕,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4)諫判字第49號判決書以「共同受叛徒之指使,擾亂治安」判刑10年。出獄後又於1979年因美麗島事件再次被捕,隔年6月臺灣高等法院(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以「多衆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判刑6年。1987年第3次出獄後,加入民進黨,並出任「臺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會長。1988年赴日擔任大阪經濟法科大學中文講師。1990年返臺後,曾於1991年出任民進黨桃園縣黨部主委,1994年出任民進黨中常委,並於1995年競選第3屆立委落敗,1997年出版《臺灣人權報告書:1949-1996》,1999年12月28日因心肌梗塞突然去世。
張慶惠、魏新奇等人於2000年10月3日代表魏廷朝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8月3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儀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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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中央研究院臨時助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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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中央圖書供應社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受叛徒之指使,擾亂治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8月、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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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案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美麗島雜誌社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0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多衆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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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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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