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啟明

黃啟明(1931-1977),男,臺北市人。1966年因涉臺獨案件被捕時36歲,時為留學美國的學生。 據官方資料記載,1965年3月,黃啟明於留學美國就讀威斯康辛大學期間,參與該校周烒明教授組織的「臺灣問題研究社」,官方認定這是一叛亂組織。同年10月,該社舉辦「麥哲遜臺獨指導會議」(一般稱麥迪遜會議),討論美國、加拿大與日本臺獨組織合作一事,黃擔任招待。翌年2月,黃又參加「臺灣獨立聯合會」成員盧建和所舉辦之臺獨會議,於該年3月返國時被捕。 從官方資料得知,黃啟明稱「臺灣問題研究社」為學術研究組織,偏激言論為社員私人問題;再者,黃最早是奉政府之令「打入臺獨組織」,之後雖中斷聯絡,但仍稱自己是以個人力量繼續影響臺獨偏激分子為由提出辯駁。1967年2月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6)初特字第19號判決,黃啟明遭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3月不服初審判決聲請覆判。 黃啟明被捕時,救援活動便隨即展開,他在威斯康辛大學擔任孟岱爾(DouglasMendel)教授的助理,孟岱爾與其失聯後便開始探聽下落。值得一提的是,據謝聰敏回憶錄說法,孟岱爾之所以得知黃啟明遭軍方逮捕,是由魏廷朝的救援管道流出。根據外交部檔案所記,1966年8月美國領事PaulM.Miller向警備總部總司令陳大慶詢問黃的下落;同日,駐美大使周書楷發電轉述美代助理國務卿柏格(SamuelDavidBerger)與駐美吳世英公使認為,黃案恐將引起美國學術界對臺灣當局公開批評。 黃啟明初審判決披露後,在美臺灣問題研究社社員為其奔走聲援,《紐約時報》亦刊登事件始末,深受美輿論界關注,對臺灣當局施壓力道愈發增強。1967年5月,一份紀錄外交部北美司副司長錢復與軍法覆判局局長的聯繫中可見,美學術圈和輿論界對臺灣當局處置黃案極為不滿,並將在副總統嚴家淦訪美期間發動遊行。錢復請軍法覆判局考量國際情勢,積極爭取外界對國民黨政府之同情。覆判局局長則回應已奉國防部長蔣經國指示從輕發落。黃啟明最終遭判免刑,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1967年7月釋放。 2000年6月黃吳瑠璃、黃威融等代表黃啟明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3年3月29日經第三屆第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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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林冠瑜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留美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更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免刑、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9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