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勝賢

曾勝賢(1944-),臺灣屏東人。 依(61)軍初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師管區司令部中尉額外軍法官,其與林順益賃居臺北市牯嶺街,林順益曾與其討論顛覆政府問題,其將職務上所保管之叛亂犯崔小萍起訴書,陳安東紐判決正本各一份,以及李荊蓀、糜文開因涉嫌叛亂在押情形,送交或告知林順益轉交魏廷朝。又應林肇家之託將其繕妥之反動函件30餘份,攜至桃園、中壢等地投郵寄發。1971年4月1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軍管區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與另案被告林順益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將保管之起訴書、判決書,正本各乙份,以及涉案叛亂犯在押情形,分別送交或告知他人之行為,應與預備叛亂之行為無關,至於將他人繕妥之反動函件三十餘封投郵,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中尉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1)軍初特字第1號,(60)遵威字第7598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3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