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順益

林順益(1946-),臺灣屏東人。 依(60)警檢訴字第143號軍事檢察官起訴書,案發時為私立中國文化學院法律系夜間部學生,其任職臺北市中央圖書供應社時,結識同事魏廷朝,魏利用機會經常向林灌輸叛亂意識。其則相機接近曾勝輝,與其討論顛覆政府問題,魏廷朝將中英文反動文件多件,交其與曾勝輝閱讀,曾勝輝並將反動宣傳譯成中文。而後魏廷朝以彭明敏名義,向社會人士賀年,設計賀年片上面印「一個中國、一個臺灣、彭明敏○」字樣,由其轉交曾勝輝在宜蘭印妥40餘份,攜來臺北寄發等情。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起訴,後因病停止審判。 其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9月經第7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係因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顛覆政府之罪嫌起訴後停止審判,再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簽准核定交保開釋。則其於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