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謙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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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鍾謙順 1914年出生 1996年卒 臺灣 新竹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臺北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044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鍾謙順(1914-1996),臺灣新竹人。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18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獸醫,鍾謙順曾參加廖文毅之組織,又曾受廖史豪分藏槍彈待用。1950年5月1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法》第187條「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共同持有軍用槍彈」判處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957年5月17日開釋。第二案:依(52)警審特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鍾謙順經廖史豪吸收加入「臺獨地委會」組織及集會,討論組織發展事宜,復與黃紀男、廖慶瑞等討論暗殺政府軍政首長,奪取政權計劃。1962年1月27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1年奉國防部代電核准減刑。1971年10月25日刑滿開釋。第三案:依(63)初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鍾謙順由黃紀男介紹認識張勝濱,鍾君即將叛國宣傳品交張君閱讀,三人並共商擬擴大叛國活動。又經黃君介紹彭明敏,秘密協議進行叛國活動。後與謝聰敏常討論有關叛亂活動策略,並接受謝君交付任務等情。1972年6月28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82年11月9日開釋。00443申請案於1999年4月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28日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1950年所指廖文毅在香港出版反動刊物,與港共謝雪紅合作組織臺灣再解放聯盟,由黃紀男在臺吸收盟員鍾謙順;第二案:1964年所指鍾謙順經由廖史豪介紹參加偽臺獨地委會之組織,並與黃紀男等集會討論進行叛亂活動,及第三案:1973年所指鍾謙順江反動刊物交與張勝濱閱讀,復與張勝濱、黃紀男等密商擴大叛亂活動,及資助叛亂犯家屬等節:第一、三案有關該聯盟與共黨組織合作或密商擴大叛亂活動部分,均未有實證,而查獲之刊物,亦僅屬思想層次問題,第二、三案之同案被告等君在審理中有刑求之抗辯,而未經明確查證,及第三案有關小額款項之資助行為,亦無用於叛亂之確證,不足為犯行之佐證,故本案僅以同案被告間自白之互證惟據,難認鍾君確有參加叛亂組織或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實據。另第一案廖史豪將廖文毅轉交之槍彈分藏於鍾謙順家乙節,鍾君被依公告危險罪獨立判刑,故不得作為鍾君參加叛亂組織之佐證,併此敘明。
鍾謙順(1914-1986),男,新竹人。父親鍾亞妹,是基督教長老教會第一位本地客家傳道師。淡水中學畢業後,前往日本就學,進入東京麻布獸醫專門學校。1935年曾獲日本全國大專柔道比賽個人冠軍。1936年以中村謙三之名考上滿洲國技術人員,從事種馬育成工作。1940年返臺與周桃結婚,隨後被徵召入伍成為關東軍一兵員,後以「幹部候補生」資格官階升至少佐大隊長。1946年返臺,於美商公司「新汽車輸入商及修理廠」任職。1949年透過友人偕約瑟認識溫炎煜,又進一步結識廖文毅、黃紀男、廖史豪、廖蔡綉鸞等人,理念相近,投入廖文毅主導的臺灣獨立運動。 鍾謙順三次被捕判刑,共坐牢27年。 根據官方檔案,第一案: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834號判決書,鍾謙順曾參加廖文毅之組織,又曾受廖史豪分藏槍彈待用。1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法》第187條「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共同持有軍用槍彈」判處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957年5月17日開釋。 第二案: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2)警審特字第47號判決書,鍾謙順經廖史豪吸收加入「臺灣民主獨立黨地下工作委員會」組織及集會,討論組織發展事宜,復與黃紀男、廖慶瑞等討論暗殺政府軍政首長,奪取政權計劃。1962年1月27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1年奉國防部代電核准減刑。1971年10月25日刑滿開釋。 第三案: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3)初特字第31號判決書,鍾謙順由黃紀男介紹認識張勝濱,鍾君即將叛國宣傳品交張君閱讀,三人並共商擬擴大叛國活動。又經黃君介紹彭明敏,秘密協議進行叛國活動。後與謝聰敏常討論有關叛亂活動策略,並接受謝君交付任務等情。1972年6月28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82年11月9日開釋。此案和鐘謙順與謝聰敏的交遊而起,在彭明敏秘密離開臺灣、謝聰敏、魏廷朝等人因黃紀男等人企圖示威抗議案被捕後,他和黃紀男、張勝濱被捕。他們在偵訊期間都遭到刑求,受盡酷刑,寫下子虛烏有的自白書。 鍾謙順坐牢期間,家人吃很多苦頭。1972年他的三兒子先移民巴西,從事蘑菇種植,之後其他子女及妻子移民巴西。經過多方奔走,鍾謙順至1983年1月終於獲准去巴西和家人團聚,3年後病逝。 鍾周桃(鍾謙順之妻)於1999年4月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28日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暨其刑及沒收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王昭文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獸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8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共同持有軍用槍彈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4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後減刑)
    • 第三案
    •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31號、(62)葳孝字第5530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後減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