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謙順
- 鍾謙順 男 1914年出生 1996年卒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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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臺北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鍾謙順(1914-1986),男,新竹人。父親鍾亞妹,是基督教長老教會第一位本地客家傳道師。淡水中學畢業後,前往日本就學,進入東京麻布獸醫專門學校。1935年曾獲日本全國大專柔道比賽個人冠軍。1936年以中村謙三之名考上滿洲國技術人員,從事種馬育成工作。1940年返臺與周桃結婚,隨後被徵召入伍成為關東軍一兵員,後以「幹部候補生」資格官階升至少佐大隊長。1946年返臺,於美商公司「新汽車輸入商及修理廠」任職。1949年透過友人偕約瑟認識溫炎煜,又進一步結識廖文毅、黃紀男、廖史豪、廖蔡綉鸞等人,理念相近,投入廖文毅主導的臺灣獨立運動。
鍾謙順三次被捕判刑,共坐牢27年。
根據官方檔案,第一案: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834號判決書,鍾謙順曾參加廖文毅之組織,又曾受廖史豪分藏槍彈待用。1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法》第187條「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共同持有軍用槍彈」判處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957年5月17日開釋。
第二案: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2)警審特字第47號判決書,鍾謙順經廖史豪吸收加入「臺灣民主獨立黨地下工作委員會」組織及集會,討論組織發展事宜,復與黃紀男、廖慶瑞等討論暗殺政府軍政首長,奪取政權計劃。1962年1月27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1年奉國防部代電核准減刑。1971年10月25日刑滿開釋。
第三案: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3)初特字第31號判決書,鍾謙順由黃紀男介紹認識張勝濱,鍾君即將叛國宣傳品交張君閱讀,三人並共商擬擴大叛國活動。又經黃君介紹彭明敏,秘密協議進行叛國活動。後與謝聰敏常討論有關叛亂活動策略,並接受謝君交付任務等情。1972年6月28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82年11月9日開釋。此案和鐘謙順與謝聰敏的交遊而起,在彭明敏秘密離開臺灣、謝聰敏、魏廷朝等人因黃紀男等人企圖示威抗議案被捕後,他和黃紀男、張勝濱被捕。他們在偵訊期間都遭到刑求,受盡酷刑,寫下子虛烏有的自白書。
鍾謙順坐牢期間,家人吃很多苦頭。1972年他的三兒子先移民巴西,從事蘑菇種植,之後其他子女及妻子移民巴西。經過多方奔走,鍾謙順至1983年1月終於獲准去巴西和家人團聚,3年後病逝。
鍾周桃(鍾謙順之妻)於1999年4月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28日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暨其刑及沒收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王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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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獸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8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共同持有軍用槍彈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10年(後減刑);有期徒刑15年(後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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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4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10年(後減刑);有期徒刑15年(後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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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案
-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31號、(62)葳孝字第5530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10年(後減刑);有期徒刑15年(後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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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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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