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紀男

  • 黃紀男 1915年出生 臺灣省 臺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臺北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紀男(1915-2003),男,嘉義朴子人,父黃言曾擔任保正。嘉義中學校畢業後赴日,1939年東京日本大學政治學科畢業,進入臺灣總督府文教局任職,1944年派赴菲律賓馬尼拉,戰後曾為美軍戰俘,1946年回臺灣後考進臺灣電力公司。在臺電任職時,對陳儀政府不滿,和友人組織「臺灣青年同盟」,倡議臺灣應該獨立,在聯合國監督下舉行公民投票,成立像瑞士的永久中立國,並試圖透過美國駐臺北領事館副領事葛智超(GeorgeHenryKerr)轉交英文請願書給聯合國和美國。1947年初結識廖文奎、廖文毅兄弟,理念相合,之後便一起從事臺灣獨立運動。 黃紀男因為主張臺灣獨立,三度被捕判刑,總共坐牢24年。1950年第一次被捕時36歲。 根據官方檔案,第一案: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8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黃紀男為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視察,黃紀男任「臺灣再解放聯盟」高級幹部,奔走海外向各方宣傳,後回臺任臺灣支部長,建立組織吸收盟員,意圖暴動等情。1950年5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6年經減刑為有期徒刑9年。1959年5月19日刑期結束,6月29日開釋。 第二案:依國防部(54)覆高審字第0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華南銀行專員,黃紀男於前案保外就醫期間,與廖文毅聯絡將「臺灣再解放聯盟」改組為「臺灣民主獨立黨」,又受廖指派,充任「臺灣民主獨立黨地下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吸收陳嘉炘、林南增等加入,並囑林南增撰擬「告全國軍民同胞書」。1962年1月27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65年經國防部覆判,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65年經總統代電核定特赦免其主從刑及前科從刑之執行,12月21日開釋。 第三案: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3)初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曾文水庫建設委員會職員,黃紀男介紹張勝濱與鍾謙順認識,並共商擬藉機在美國大使館前遊行示威。復介紹彭明敏與鍾君見面,秘密協議進行活動。亦曾將宣傳刊物、剪報等資料交予蘇友鵬等人閱讀,而後又與鍾君等密商散發傳單,並計畫謀殺行政院長蔣經國。黃紀男稱乃調查局刑求逼供下做成口供,他們從未計畫謀殺蔣經國。1972年6月13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82年6月12日刑滿開釋。 他長期坐政治牢,家人很吃苦。妻子張素娥獨力栽培4子1女,都接受大學以上的教育,赴美國發展。晚年他大半時間獨居。1985年創立臺灣政治受難者聯誼會,1986年之後投入民進黨創黨組織工作,2000年陳水扁當選總統後被聘為總統府國策顧問。 黃紀男本人於1999年4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28日經第一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暨其刑及沒收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王昭文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視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834號
    • 判決主文: 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華南銀行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覆高審字第009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罪刑部分撤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0月25日
    • 第三案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31號、(62)葳孝字第5530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1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