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紀男
- 黃紀男 男 1915年出生 2003年卒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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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臺北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079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黃紀男(1915-),又名為黃彼德,臺灣嘉義人。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18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視察,黃紀男任廖文毅、謝雪紅所組織之「臺灣再解放聯盟」高級幹部,奔走海外向各方宣傳混淆視聽,後回臺任臺灣支部長,建立組織吸收盟員,意圖暴動等情。1950年5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6年經減刑為有期徒刑9年。1959年5月19日刑期結束,6月29日開釋。第二案:依(54)覆高審字第0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華南銀行專員,黃紀男於保外就醫期間,與廖文毅連絡將「臺灣再解放聯盟」改組為「臺灣民主獨立黨」,又受廖君指派,充任「臺灣民主獨立黨地下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吸收陳嘉炘、林南增等加入,並囑林南增撰擬「告全國軍民同胞書」等情。1962年1月27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65年經國防部覆判,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65年經總統代電核定特赦免其主從刑及前科從刑之執行,12月21日開釋。第三案:依(63)初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曾文水庫職員,黃紀男介紹張勝濱與鍾謙順認識,並共商擬藉機在美大使館前遊行示威,擴大叛國活動。復介紹彭明敏與鍾君見面,秘密協議進行叛國活動。亦曾將叛國宣傳刊物、剪報等資料交予蘇友鵬等人閱讀,而後又與鍾君等密商散發反動傳單,並計劃謀殺蔣院長等情。1972年6月13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82年6月12日刑滿開釋。00793申請案於1999年4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28日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本件黃君所涉三案判決皆憑被告偵查中之自白與同案被告相互間之供詞為據,其證據已嫌薄弱,且黃君於第二案(1965年)、第三案(1973年)審理中均抗辯在調查局之自白係刑求迫供所致,卻未予確實查證。有關黃君所涉第一案(1950年)、第三案之判決中所指奔走海外宣傳、意圖暴動搶劫暗殺及擴大叛亂等節,均乏明確具體之事證。另有關第二案判決中所謂發展組織、散發文宣等,未見有具體事證,且所指「告全國軍民同胞書」並未扣案沒收,其內容無從知悉;又判決中對有利被告之證人若菜、廣長、八木、陳火桐等人皆未見傳訊查證。故黃君所涉三案均難認確有實據,應予補償。
黃紀男(1915-2003),男,嘉義朴子人,父黃言曾擔任保正。嘉義中學校畢業後赴日,1939年東京日本大學政治學科畢業,進入臺灣總督府文教局任職,1944年派赴菲律賓馬尼拉,戰後曾為美軍戰俘,1946年回臺灣後考進臺灣電力公司。在臺電任職時,對陳儀政府不滿,和友人組織「臺灣青年同盟」,倡議臺灣應該獨立,在聯合國監督下舉行公民投票,成立像瑞士的永久中立國,並試圖透過美國駐臺北領事館副領事葛智超(GeorgeHenryKerr)轉交英文請願書給聯合國和美國。1947年初結識廖文奎、廖文毅兄弟,理念相合,之後便一起從事臺灣獨立運動。 黃紀男因為主張臺灣獨立,三度被捕判刑,總共坐牢24年。1950年第一次被捕時36歲。 根據官方檔案,第一案: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8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黃紀男為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視察,黃紀男任「臺灣再解放聯盟」高級幹部,奔走海外向各方宣傳,後回臺任臺灣支部長,建立組織吸收盟員,意圖暴動等情。1950年5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6年經減刑為有期徒刑9年。1959年5月19日刑期結束,6月29日開釋。 第二案:依國防部(54)覆高審字第0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華南銀行專員,黃紀男於前案保外就醫期間,與廖文毅聯絡將「臺灣再解放聯盟」改組為「臺灣民主獨立黨」,又受廖指派,充任「臺灣民主獨立黨地下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吸收陳嘉炘、林南增等加入,並囑林南增撰擬「告全國軍民同胞書」。1962年1月27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65年經國防部覆判,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65年經總統代電核定特赦免其主從刑及前科從刑之執行,12月21日開釋。 第三案: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3)初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曾文水庫建設委員會職員,黃紀男介紹張勝濱與鍾謙順認識,並共商擬藉機在美國大使館前遊行示威。復介紹彭明敏與鍾君見面,秘密協議進行活動。亦曾將宣傳刊物、剪報等資料交予蘇友鵬等人閱讀,而後又與鍾君等密商散發傳單,並計畫謀殺行政院長蔣經國。黃紀男稱乃調查局刑求逼供下做成口供,他們從未計畫謀殺蔣經國。1972年6月13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82年6月12日刑滿開釋。 他長期坐政治牢,家人很吃苦。妻子張素娥獨力栽培4子1女,都接受大學以上的教育,赴美國發展。晚年他大半時間獨居。1985年創立臺灣政治受難者聯誼會,1986年之後投入民進黨創黨組織工作,2000年陳水扁當選總統後被聘為總統府國策顧問。 黃紀男本人於1999年4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28日經第一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暨其刑及沒收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王昭文
黃紀男(1915-2003),男,嘉義朴子人,父黃言曾擔任保正。嘉義中學校畢業後赴日,1939年東京日本大學政治學科畢業,進入臺灣總督府文教局任職,1944年派赴菲律賓馬尼拉,戰後曾為美軍戰俘,1946年回臺灣後考進臺灣電力公司。在臺電任職時,對陳儀政府不滿,和友人組織「臺灣青年同盟」,倡議臺灣應該獨立,在聯合國監督下舉行公民投票,成立像瑞士的永久中立國,並試圖透過美國駐臺北領事館副領事葛智超(GeorgeHenryKerr)轉交英文請願書給聯合國和美國。1947年初結識廖文奎、廖文毅兄弟,理念相合,之後便一起從事臺灣獨立運動。 黃紀男因為主張臺灣獨立,三度被捕判刑,總共坐牢24年。1950年第一次被捕時36歲。 根據官方檔案,第一案: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8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黃紀男為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視察,黃紀男任「臺灣再解放聯盟」高級幹部,奔走海外向各方宣傳,後回臺任臺灣支部長,建立組織吸收盟員,意圖暴動等情。1950年5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6年經減刑為有期徒刑9年。1959年5月19日刑期結束,6月29日開釋。 第二案:依國防部(54)覆高審字第0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華南銀行專員,黃紀男於前案保外就醫期間,與廖文毅聯絡將「臺灣再解放聯盟」改組為「臺灣民主獨立黨」,又受廖指派,充任「臺灣民主獨立黨地下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吸收陳嘉炘、林南增等加入,並囑林南增撰擬「告全國軍民同胞書」。1962年1月27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65年經國防部覆判,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65年經總統代電核定特赦免其主從刑及前科從刑之執行,12月21日開釋。 第三案: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3)初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曾文水庫建設委員會職員,黃紀男介紹張勝濱與鍾謙順認識,並共商擬藉機在美國大使館前遊行示威。復介紹彭明敏與鍾君見面,秘密協議進行活動。亦曾將宣傳刊物、剪報等資料交予蘇友鵬等人閱讀,而後又與鍾君等密商散發傳單,並計畫謀殺行政院長蔣經國。黃紀男稱乃調查局刑求逼供下做成口供,他們從未計畫謀殺蔣經國。1972年6月13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82年6月12日刑滿開釋。 他長期坐政治牢,家人很吃苦。妻子張素娥獨力栽培4子1女,都接受大學以上的教育,赴美國發展。晚年他大半時間獨居。1985年創立臺灣政治受難者聯誼會,1986年之後投入民進黨創黨組織工作,2000年陳水扁當選總統後被聘為總統府國策顧問。 黃紀男本人於1999年4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28日經第一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暨其刑及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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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視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834號
- 判決主文: 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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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華南銀行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覆高審字第009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罪刑部分撤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減處為有期徒刑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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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案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公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31號、(62)葳孝字第5530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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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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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