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朝卿

  • 許朝卿 1928年出生 1999年卒 臺灣 嘉義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臺北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05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許朝卿(1928-1999),臺灣嘉義人。第一案:依(39)安澄字第18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許朝卿涉嫌參加「臺灣再解放聯盟」,並曾與黃紀男等計議叛亂事宜等情。1950年5月1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第二案:依(52)警審特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嘉義工業職業學校教員,許朝卿曾閱覽由黃紀男交與之廖文毅叛亂信函,並表贊同等情。1962年10月1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6年。1968年9月30日刑期結束。01055申請案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許朝卿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家屬於2000年1月31日提出申請,2000年6月28日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本案係以許君之自白為唯一證據,對其自白出於刑求之答辯亦未查明,證據尚嫌不足,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所指許君閱讀「臺灣民主獨立黨」主席之書信後,曾表贊同乙節,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應予補償。
許朝卿(1928–1999),男,雲林西螺人,1950年第一次被捕時23歲。父親許水錦,本籍澎湖人,母親廖春葉,雲林西螺人,廖文奎和廖文毅是其母舅。在日治後期的皇民化時期,其家為「國語常用家庭」,8歲時考入西螺小學校與日本小孩共學,翌年舉家遷往嘉義,就讀嘉義若葉小學校(今嘉義市垂楊國小),畢業後考入嘉義中學,1945年嘉義中學四年級時報考上日本靜岡縣的濱松工業專門學校,但因同年6月沖繩被美軍攻陷,臺日交通中斷,故未前往留學。同年,於終戰後的9月1日收到學校通知將以「委託生」身分,於10月1日前往臺南工業專門學校報到入學。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正為改制成「臺南工學院」的一年級學生,由該校學生自治會長鄧凱雄帶領一、二年級生共200人至憲兵隊交涉,讓臺南市內的治安交由學生管理,學生集合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樓上後,分派至各派出所,協助臺籍警察一同執勤,亦曾至嘉義市參加水上機場的攻防戰,事件後被校方列為參與過事件者,命令寫悔過書。 1949年8月為三年級生,黃紀男從東京回臺灣拜訪其三姐許愛枝而結識,黃紀男邀其參與成立於1947年9月的「臺灣再解放聯盟」,並吸收同志,不久後收到黃紀男通知將從安平由運河走私一批宣傳品,交由他前往接運,再轉交給認識的西螺人黃黎霜、林奉恩與臺北的廖昭明,該批資料是用日文書寫的小冊子、傳單,其中一份是〈告臺灣同胞書〉,1950年5月14日因被人告發而遭逮捕,首次入獄,1950年7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1834號以「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1952年移送綠島。 1955年7月刑滿出獄,1956年年初任職於臺灣省衛生試驗所藥物部,但因政治案件前科被副所長許鴻源知悉後遭拒,遂辭職,同年9月轉任教於高雄私立國際工業職業學校,期間須定期向警備總部輔導室裡一位代名為「傅道石」的人寫信聯繫。1959年至嘉義高級工業學校任教,任教期間值黃紀男出獄,再度恢復聯繫,雖然臺灣再解放聯盟於1958年8月改組為臺灣民主獨立黨,但並未有推展組織之行動,卻於1962年2度被捕,時年35歲。據1964年之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2)警審特字第47號判決書載:「黃紀男將廖文毅寄臺的叛亂函件交給許朝卿閱覽」,視為其贊成臺獨活動之事實,判處有期徒刑6年,1968年10月出獄,任職於福聯化工廠,擔任工務主任。 許景隆、許謝愛鶯等人於1999年4月13日代表許朝卿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許朝卿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家屬於2000年1月31日提出申請,2000年6月28日經第一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思儀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8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嘉義工業職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47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