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景隆

許景隆(1923-),福建晉江人。 依(61)初特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在福建省江縣鑄英小學宿舍內,經鄭種植介紹加入共產黨,後在安海被治安機關破獲,乃逃避來臺,迄未自首。1971年8月9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8年4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1939年冬,在福建省江縣鑄英小學宿舍內,經鄭匪種植介紹,加入共產匪黨,迄未自首等情,僅有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而其於審理中所為刑求之抗辯,及要求與證人對質等情,均未予查證,而證人供證亦為傳聞之言,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25號、(61)秤理字第95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