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奉恩

本案為0004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奉恩(1923-),臺灣雲林人。依(52)警審特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林奉恩於廖文毅匿居香港期間,曾兩度赴港,參與謀議臺灣獨立會議,並依廖文毅之囑,保管其在臺財產,設法供給做叛亂之費用,返臺後即與廖溫進陸續以新臺幣五十九萬四千三百元供給廖文毅。而後又與黃紀男、廖溫進在廖溫進家中討論臺獨宣傳問題,並向廖溫進取來新臺幣二千元,交黃紀男作為宣傳費用。1962年10月3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69年2月28日保外就醫。1971年奉總統代電核准減刑二分之一。00044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8月19日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林君所涉皆憑被告偵查中之自白與同案被告相互間之供詞為據,其證據已嫌薄弱,且林君於審理中均抗辯在調查局之自白係刑求迫供所致,卻未予確實查證;另林君為廖文毅之親屬,協助管理財產乃人情之常,且林君抗辯並不知廖君具匪嫌,此部分未予查證,難認確有實據。
林奉恩,1923年生,男,臺北市人。父高阿乞,母林木耳,從母姓。父亡母改嫁廖行生,成為廖家養子。臺北日新公學校畢業後就考入臺北商業專門學校,19歲畢業後受學校推薦,進入臺灣總督府農商局農務課工作。在總督府工作3年,因為養父過世,跟隨母親遷居西螺。廖文毅出面為叔父廖行生處理債務問題,之後林奉恩便受雇成為廖家的管家,也因此受到廖文毅臺灣共和國臨時政府相關案件的牽連。1962年被捕時40歲。 1950年有關廖文毅臺灣獨立組織的第一波逮捕,他也被捕,但很快釋放,未起訴判刑。1962年再度被捕,遭到嚴刑逼供,他辯白說「身為廖文毅的財務經手人,自然必須寄錢給他,這是義務與責任」,但仍被視為叛亂。 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2)警審特字第47號判決書,林奉恩於廖文毅匿居香港期間,曾兩度赴港,參與謀議臺灣獨立會議,並依廖文毅之囑,保管其在臺財產,設法供給做叛亂之費用,返臺後即與廖溫進陸續以新臺幣59萬4千3百元供給廖文毅。而後又與黃紀男、廖溫進在廖溫進家中討論臺獨宣傳問題,並向廖溫進取來新臺幣2千元,交黃紀男作為宣傳費用。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69年2月28日保外就醫。1971年奉總統代電核准減刑二分之一。 林奉恩出獄後任職於廖文毅建設公司,直到退休,事實上仍繼續幫助廖家管理家業。1996年接受訪談時說,他匯錢給廖文毅時,並不認為臺獨運動會成功,覺得那些行動太兒戲。但無論如何都還是會支持廖文毅,因為廖家對他有扶養之恩,而且他也認同廖文奎、廖文毅兄弟的臺灣獨立理念。 林奉恩本人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19日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王昭文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4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4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