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奉恩

林奉恩,1923年生,男,臺北市人。父高阿乞,母林木耳,從母姓。父亡母改嫁廖行生,成為廖家養子。臺北日新公學校畢業後就考入臺北商業專門學校,19歲畢業後受學校推薦,進入臺灣總督府農商局農務課工作。在總督府工作3年,因為養父過世,跟隨母親遷居西螺。廖文毅出面為叔父廖行生處理債務問題,之後林奉恩便受雇成為廖家的管家,也因此受到廖文毅臺灣共和國臨時政府相關案件的牽連。1962年被捕時40歲。 1950年有關廖文毅臺灣獨立組織的第一波逮捕,他也被捕,但很快釋放,未起訴判刑。1962年再度被捕,遭到嚴刑逼供,他辯白說「身為廖文毅的財務經手人,自然必須寄錢給他,這是義務與責任」,但仍被視為叛亂。 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2)警審特字第47號判決書,林奉恩於廖文毅匿居香港期間,曾兩度赴港,參與謀議臺灣獨立會議,並依廖文毅之囑,保管其在臺財產,設法供給做叛亂之費用,返臺後即與廖溫進陸續以新臺幣59萬4千3百元供給廖文毅。而後又與黃紀男、廖溫進在廖溫進家中討論臺獨宣傳問題,並向廖溫進取來新臺幣2千元,交黃紀男作為宣傳費用。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69年2月28日保外就醫。1971年奉總統代電核准減刑二分之一。 林奉恩出獄後任職於廖文毅建設公司,直到退休,事實上仍繼續幫助廖家管理家業。1996年接受訪談時說,他匯錢給廖文毅時,並不認為臺獨運動會成功,覺得那些行動太兒戲。但無論如何都還是會支持廖文毅,因為廖家對他有扶養之恩,而且他也認同廖文奎、廖文毅兄弟的臺灣獨立理念。 林奉恩本人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19日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王昭文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4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4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