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温進 (廖溫進)
- 廖温進 (廖溫進) 男 1916年出生 1988年卒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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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廖溫進(1916-1988),男,雲林西螺人,業農。1939年日本明治大學商科畢業,與二兄廖文奎、三兄廖文毅,合作經營大承產業公司,二兄任董事長、自任常務董事兼經理,辦理土地農場開墾,總公司在西螺,分公司在臺北開封街。因涉入「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林正亨等案」,而與四兄廖溫正一起被捕。時年33歲。
據1948年8月18日凌晨刑警大隊直屬組員鄭馬腰奉命前往林正亨泉州路自宅逮捕林後,帶回總隊客廳時,奉命為林解開手銬和林聊天時,據鄭稱林想賄賂他而脫逃,提出如果要現金,可向臺南廖溫正、廖溫進處提款,兄弟兩人乃因此被捕,廖家的大承產業公司被查封、清點財產,並交保安司令部保管。
9月23日軍法處對「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林正亨等案」的各被告擬處辦法中,指出廖温進不認識林正亨、傅世明兩人,且未曾有經濟往來之事,找鄭馬腰、林正亨、傅世明來對質,也都不認識廖溫進,林正亨甚至説,他並未向鄭馬腰言及向廖取款之語。至於廖文毅在大承產業公司辦《前鋒》雜誌,以及傅世明為《前鋒》的職員,曾住在大承一事與廖溫進並不直接相關,「此外尚不能證明該被告有其他犯行,擬交保察看。」此案轉到軍法處後,於9月29日由審判官殷敬文訊問時,有關林正亨賄賂事,不在訊問的重點,反而是問其二兄、三兄二二八前後的動靜。至於與林正亨的關係,廖仍回答不認識。同一天由國大代表連震東轉來由西螺鎮長李應鏜領銜致臺灣保安司令部司令彭孟緝之信〈為證明本鎮鎮民廖溫正、廖溫進身分并請准予開釋〉函。
由於查無實據,12月9日乃與其四兄廖溫正及同案7人被交保,被查封的大承產業公司在12月16日啓封。依1950年7月19日(39)保字第21326號,〈為廖溫正等限於7月14日返原籍臺南茲特察看情形報請鑒核由〉,當地警方表示兩兄弟在交保後迄未返家,要保人吳槐具結兩兄弟要在7月14日回原籍向虎尾分局報到。
廖溫進於1962年1月因「廖史豪等顛覆政府案」以在廖宅與黃紀男一起討論臺獨工作;供給在臺灣宣傳臺獨的經費2千元;供給廖文毅叛亂費用而於1963年11月19日被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起訴,於1964年10日29日以(52)警特字第47號判決廖溫進「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柒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要之生活費外沒收之」。因對判決「認事論法均有未當,不甘折服」1965年2日13日同本案被告分別依法具狀向警備總司令部聲請覆判。由其子廖俊杰具狀,委託王善祥律師辦理。
廖史豪等顛覆政府一案主要是在牽制1956年2月28日在日本東京成立「臺灣共和國臨時政府」並任大統領的廖文毅,廖出版《臺灣民本主義》以及《臺灣民報》來宣達理念以及相關宣傳,並自1956-1961年在國際間宣傳臺獨理念,1960年再度當選大統領,並於翌年擬赴聯合國演說,因當時政府阻撓而功敗垂成。廖文毅成為政府的頭號敵人,因此由審判官蔡慕陶、張翊支、趙華通,於1965年1月27日以顛覆政府之罪名判黃紀男、廖史豪(判死刑)、廖溫進(12年)、廖蔡繡鸞(15年,後保外就醫、死亡)等人重刑。
1964年6月沈之岳擔任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局長後,積極策動廖文毅回臺終止臺獨運動,條件是特赦被捕者,回臺不致被判罪、發還被沒收的財產、安排職位。此外還錄製失明老母91歲的陳明鏡勸其返臺,侄兒廖史豪也盼他回來,自己才能獲釋的錄音帶寄給廖;加上在日本的臺獨人士有些也已被策動回臺,種種因素使廖在1965年5月回到臺灣。上述黃紀男、廖史豪、廖溫進等人乃被總統府依赦免法特赦,中止主從刑之執行,予以復權,並發還被沒收的財產。主要理由是被捕的親朋,對策動廖文毅放棄臺獨有所貢獻。
2000年8月4日,由廖俊杰、廖英杰、廖俊美、廖公瑾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5月18日第二屆第二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2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廖温進(1916-1988),臺灣雲林人。 第一案: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從事土地業,匪嫌案其經偵查結果罪證不足。1949年8月9日被羈押。1949年12月11日經簽准交保開釋。 第二案:依(52)警審特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黃紀男討論臺獨宣傳工作,並提供林奉恩宣傳費新臺幣2000元,其等陸續以新臺幣594300元供給廖文毅。1962年10月3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5年12月2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意其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黃紀男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否認,並有刑求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因委託保管財產並將之匯款予廖文毅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匪嫌其經偵查結果罪證不足,經簽準交保察看等情,則其交保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許雪姬
廖温進(1916-1988),臺灣雲林人。 第一案: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從事土地業,匪嫌案其經偵查結果罪證不足。1949年8月9日被羈押。1949年12月11日經簽准交保開釋。 第二案:依(52)警審特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黃紀男討論臺獨宣傳工作,並提供林奉恩宣傳費新臺幣2000元,其等陸續以新臺幣594300元供給廖文毅。1962年10月3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5年12月2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意其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黃紀男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否認,並有刑求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因委託保管財產並將之匯款予廖文毅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匪嫌其經偵查結果罪證不足,經簽準交保察看等情,則其交保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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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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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