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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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424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史豪(1923-),臺灣雲林人。第一案:依(43)審復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廖史豪前往香港加入其叔廖文毅所發起之「臺灣再解放聯盟」,而後參加黃紀男來臺設立之支部,並任經濟組長,以其私宅供作集會與聯絡場所,陸續提供私產充集會費用及黨徒補助費、旅費等,又收藏廖文毅交予之手槍、子彈待命等情。1950年5月2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法》第187條「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共同持有軍用槍彈」判處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經國防部發回更審,1954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奉國防部令核准減處有期徒刑12年。1958年8月保外就醫。第二案:依(54) 覆高審字第00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廖史豪在前案執行中保外就醫後,再度從事叛亂活動,與廖文毅、黃紀男等人將「臺灣再解放聯盟」改組為「臺灣民主獨立黨」,並設「臺灣地下工作委員會」任副主任委員,進行組織發展、散發文宣、建立武力、暗殺政府首長奪取政權、囑林南增撰擬「告全國軍民同胞書」等企圖煽動暴亂之活動。1962年1月27日被羈押。1965年經國防部覆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62年5月27日刑期結束。1965年奉總統代電核定特赦免除其主從刑及前科之執行。1965年12月21日開釋。04241申請案於1999年9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28日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件廖君所涉二案判決皆憑被告偵查中之自白與同案被告相互間之供詞為據,其證據已嫌薄弱,且廖君於第二案(1965年)審理中曾抗辯在調查局之自白係刑求迫供所致,卻未予確實查證。有關廖君所涉第一案(1954年)之判決中所指參與「臺灣再解放聯盟」之叛亂組織、提供集會場所與費用等節,尚乏著手實行顛覆政府之具體事證。另有關第二案判決中所謂發展組織、散發文宣等,未見有具體事證,且所指「告全國軍民同胞書」並未扣案沒收,其內容無從知悉;又判決中對有利被告之證人若菜、廣長、八木、陳火桐等人皆未見傳訊查證。故廖君所涉二案均難認確有實據,應予補償。
廖史豪(1923-2011),男,雲林西螺人,父親廖溫仁,母親廖蔡綉鸞。在日本京都出生,1936年因父親病逝而隨母親返臺,1940年全家又搬到日本東京,1942年考上立教大學文學系,1944年入伍,接受日本軍預備軍官訓練,戰後退伍暫留日本期間在臺灣同鄉會工作,協助臺灣人返鄉。1946年5月返臺,參與二叔廖文奎和廖文毅主編的《前鋒雜誌》。1947年2月與兩位叔父前往上海,不久臺灣發生二二八事件,叔父們代表臺灣同鄉團體呼籲政府撤辦陳儀、允許臺灣自治,未得回應,之後兩位叔父名列陳儀所發布的叛亂犯名冊中,無法回臺灣,他成為叔父和臺灣聯絡的管道1947年6月廖文奎、廖文毅、林本土、陳炳煌、王麗明在上海成立「臺灣再解放聯盟」,不久後廖文毅轉往香港發展組織,廖史豪也前往會合,1948年9月他們印製給聯合國的請願書,表達臺灣獨立的願望。之後廖史豪返回臺灣,和黃紀男、鍾謙順等人發展組織,1950年5月首度被捕,時28歲。 廖史豪兩次被捕判刑,均和廖文毅相關。根據官方檔案,1950年第一次被捕後,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復字第5號判決書,廖史豪前往香港加入其叔廖文毅所發起之「臺灣再解放聯盟」,而後參加黃紀男來臺設立之支部,並任經濟組長,以其私宅供作集會與聯絡場所,陸續提供私產充集會費用及黨徒補助費、旅費等,又收藏廖文毅交予之手槍、子彈待命等情。1950年5月2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法》第一八七條「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共同持有軍用槍彈」判處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後因為廖史豪發展的兩條線:廖招明、潘啟義被捕,經國防部發回更審,1954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奉國防部令核准減處有期徒刑12年。1958年8月保外就醫。 1956年廖文毅在海外成立臺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出獄後的廖史豪和母親廖蔡綉鸞繼續從事宣傳工作,推動臺獨理念,拜訪有力人士為臺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尋找支援。1962年他和母親廖蔡綉鸞及其他共13人被捕。此案依(54)覆高審字第009號判決書,廖史豪在前案執行中保外就醫後,再度從事叛亂活動,與廖文毅、黃紀男等人將「臺灣再解放聯盟」改組為「臺灣民主獨立黨」,並設「臺灣地下工作委員會」任副主任委員,進行組織發展、散發文宣、建立武力、暗殺政府首長奪取政權、囑林南增撰擬「告全國軍民同胞書」等企圖煽動暴亂之活動。1962年1月27日被羈押。1965年經國防部(54)覆高審字第009號覆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65年奉總統代電核定特赦免除其主從刑及前科之執行。1965年12月21日開釋。從羈押到判決拖很長的時間,又從死刑到特赦,是因為當局藉此案向廖文毅施壓,說服他解散臺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回臺灣和政府合作,1965年5月廖文毅回臺後,此案受刑人才得以陸續被特赦釋放。 廖史豪還在獄中,保外就醫中的廖蔡綉鸞1965年7月2日去世。母親之死對他影響巨大,他從此不再參加政治活動,選擇了退隱之路。1971年曾經破例獲准去一趟日本,因調查局要他說服臺灣共和國另一要角簡文介回臺灣,但簡並未隨他回國。 廖史豪本人於1999年9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28日經第一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促轉會於2018年10月4日撤銷其有罪判決暨其刑及沒收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王昭文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2月28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覆高審字第009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罪刑部分撤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0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