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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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史豪(1923-2011),男,雲林西螺人,父親廖溫仁,母親廖蔡綉鸞。在日本京都出生,1936年因父親病逝而隨母親返臺,1940年全家又搬到日本東京,1942年考上立教大學文學系,1944年入伍,接受日本軍預備軍官訓練,戰後退伍暫留日本期間在臺灣同鄉會工作,協助臺灣人返鄉。1946年5月返臺,參與二叔廖文奎和廖文毅主編的《前鋒雜誌》。1947年2月與兩位叔父前往上海,不久臺灣發生二二八事件,叔父們代表臺灣同鄉團體呼籲政府撤辦陳儀、允許臺灣自治,未得回應,之後兩位叔父名列陳儀所發布的叛亂犯名冊中,無法回臺灣,他成為叔父和臺灣聯絡的管道1947年6月廖文奎、廖文毅、林本土、陳炳煌、王麗明在上海成立「臺灣再解放聯盟」,不久後廖文毅轉往香港發展組織,廖史豪也前往會合,1948年9月他們印製給聯合國的請願書,表達臺灣獨立的願望。之後廖史豪返回臺灣,和黃紀男、鍾謙順等人發展組織,1950年5月首度被捕,時28歲。 廖史豪兩次被捕判刑,均和廖文毅相關。根據官方檔案,1950年第一次被捕後,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復字第5號判決書,廖史豪前往香港加入其叔廖文毅所發起之「臺灣再解放聯盟」,而後參加黃紀男來臺設立之支部,並任經濟組長,以其私宅供作集會與聯絡場所,陸續提供私產充集會費用及黨徒補助費、旅費等,又收藏廖文毅交予之手槍、子彈待命等情。1950年5月2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法》第一八七條「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共同持有軍用槍彈」判處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後因為廖史豪發展的兩條線:廖招明、潘啟義被捕,經國防部發回更審,1954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奉國防部令核准減處有期徒刑12年。1958年8月保外就醫。 1956年廖文毅在海外成立臺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出獄後的廖史豪和母親廖蔡綉鸞繼續從事宣傳工作,推動臺獨理念,拜訪有力人士為臺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尋找支援。1962年他和母親廖蔡綉鸞及其他共13人被捕。此案依(54)覆高審字第009號判決書,廖史豪在前案執行中保外就醫後,再度從事叛亂活動,與廖文毅、黃紀男等人將「臺灣再解放聯盟」改組為「臺灣民主獨立黨」,並設「臺灣地下工作委員會」任副主任委員,進行組織發展、散發文宣、建立武力、暗殺政府首長奪取政權、囑林南增撰擬「告全國軍民同胞書」等企圖煽動暴亂之活動。1962年1月27日被羈押。1965年經國防部(54)覆高審字第009號覆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65年奉總統代電核定特赦免除其主從刑及前科之執行。1965年12月21日開釋。從羈押到判決拖很長的時間,又從死刑到特赦,是因為當局藉此案向廖文毅施壓,說服他解散臺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回臺灣和政府合作,1965年5月廖文毅回臺後,此案受刑人才得以陸續被特赦釋放。 廖史豪還在獄中,保外就醫中的廖蔡綉鸞1965年7月2日去世。母親之死對他影響巨大,他從此不再參加政治活動,選擇了退隱之路。1971年曾經破例獲准去一趟日本,因調查局要他說服臺灣共和國另一要角簡文介回臺灣,但簡並未隨他回國。 廖史豪本人於1999年9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28日經第一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促轉會於2018年10月4日撤銷其有罪判決暨其刑及沒收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王昭文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2月28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覆高審字第009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罪刑部分撤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0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