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慶瑞

廖慶瑞(1922-),臺灣雲林人。 依(52)警審特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與黃紀男、廖史豪兩次集會,討論發動暴動、散發反動文件、暗殺政府軍政首長,奪取政權計畫等事。1962年7月12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7年7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與黃紀男等2次集會討論進行叛亂活動乙節,同案被告等均在審理中有刑求之抗辯,而未經明確查證,故本案僅以同案被告間自白之互證為據,難認其確有連續參加叛亂集會之實,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4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