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火桐

陳火桐(1925-),臺灣彰化人。 依(54)警審特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政府市立公營當鋪經理,其係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支津人員,曾閱讀有關「兩個中國」、「中臺國」等資料,其與臺獨所謂「臺華合作獨立」言論相似,乃萌「臺獨」思想。並擔任臺獨分子廖文毅與廖蔡綉鸞日、臺間祕密交通,為其傳遞文件信札。1964年12月3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71年奉總統代電核定減輕其刑二分之一。1971年10月2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供認為臺獨分子傳遞文件信札為據。惟原判決對文件信扎之內容未予查明,且其單純之傳遞行為與具體之叛亂行為顯然有別,又無其他具體之叛亂計畫與作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政府市立公營當舖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10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