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南增

林南增(1931-1992),臺灣嘉義人。 依(52)警審特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業星相,其經黃紀男吸收加入「臺灣民主獨立黨臺灣地下工作委員會」,並指定其為秘書。1962年9月24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7年9月2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黃紀男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星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4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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