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九
- 李九 男 1924年出生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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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005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九(1924-),臺灣新竹人。依(40)安潔字第43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縣議會事務員,李九由曾金火吸引加入匪黨外之讀書會等情。1951年5月2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5月20日刑期結束,5月21日開釋。00057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1999年12月27日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思想層次問題,李九為叛亂犯非有實據。
李九,1924年生,男,新竹人,被捕時28歲。新竹第一公學校畢業後,先隨父親到高雄做事,不久回新竹,在東門市場受雇於日本人賣玩具,之後到新竹州廳工作,由於認真工作,拔升到等同委任級的判任官。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曾到民眾國語補習班學習。新竹市參議會成立後,因李延齡之推薦到參議會工作。二二八事件期間,新竹成立以新竹市參議會為主體的處理委員會,但他並未參與處理委員會的運作。李九自述說,他是一個很單純的人,會扯上白色恐怖坐10年,原因很單純。他有一個同學曾金火,與李喬松是省立新竹女中同事,他的哥哥叫張金潭,日本時代在州廳教育課辦理體育方面業務。曾金火拿一本《青年修養》給他,雖略加閱覽,因沒興趣,就還給曾金火,沒想到卻因此遭來10年牢獄之災,所涉案件為「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張金潭等案」。 1951年5月21日,李九在上班時,被保密局便衣逮捕,送新竹監獄,才知道李喬松也因看《青年修養》,與他同案。曾金火的哥哥張金潭也被捕,曾金火反而沒被捕。6月16日,李九和一群人被送到臺北青島東路軍法處。他回憶說,在軍法處生活很苦,晚上睡覺時腳都沒處放。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337號函之判決,李九、李喬松,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五年。李九認為判決書中說他參加民主同盟的外圍組織讀書會,這是隨便安上的罪名。 1952年3月,他被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屬於第十隊,在那裏他認識了鼓吹臺灣獨立的廖史豪等人。在綠島被關1年左右,1953月2月,轉到新店軍人監獄,一間小房間大概六坪還是八坪,關了二十幾個人,吃飯,睡覺,洗澡,上廁所都在裡面,相當艱苦。」 1961月5月21日刑滿出獄。他的未婚妻王寶桂苦等他10年,一直到他38歲獲釋回家才和他結婚。婚後,找工作很不容易,親友都不太敢幫他介紹。曾到牛埔新東製藥廠當會計,後來又轉到新成立的味王醬油罐頭公司。李九回憶出獄後持續幾年,警察常常三更半夜來查戶口,也常常被惡夢嚇醒。 1999年李九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1999年12月27日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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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李九,1924年生,男,新竹人,被捕時28歲。新竹第一公學校畢業後,先隨父親到高雄做事,不久回新竹,在東門市場受雇於日本人賣玩具,之後到新竹州廳工作,由於認真工作,拔升到等同委任級的判任官。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曾到民眾國語補習班學習。新竹市參議會成立後,因李延齡之推薦到參議會工作。二二八事件期間,新竹成立以新竹市參議會為主體的處理委員會,但他並未參與處理委員會的運作。李九自述說,他是一個很單純的人,會扯上白色恐怖坐10年,原因很單純。他有一個同學曾金火,與李喬松是省立新竹女中同事,他的哥哥叫張金潭,日本時代在州廳教育課辦理體育方面業務。曾金火拿一本《青年修養》給他,雖略加閱覽,因沒興趣,就還給曾金火,沒想到卻因此遭來10年牢獄之災,所涉案件為「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張金潭等案」。 1951年5月21日,李九在上班時,被保密局便衣逮捕,送新竹監獄,才知道李喬松也因看《青年修養》,與他同案。曾金火的哥哥張金潭也被捕,曾金火反而沒被捕。6月16日,李九和一群人被送到臺北青島東路軍法處。他回憶說,在軍法處生活很苦,晚上睡覺時腳都沒處放。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337號函之判決,李九、李喬松,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五年。李九認為判決書中說他參加民主同盟的外圍組織讀書會,這是隨便安上的罪名。 1952年3月,他被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屬於第十隊,在那裏他認識了鼓吹臺灣獨立的廖史豪等人。在綠島被關1年左右,1953月2月,轉到新店軍人監獄,一間小房間大概六坪還是八坪,關了二十幾個人,吃飯,睡覺,洗澡,上廁所都在裡面,相當艱苦。」 1961月5月21日刑滿出獄。他的未婚妻王寶桂苦等他10年,一直到他38歲獲釋回家才和他結婚。婚後,找工作很不容易,親友都不太敢幫他介紹。曾到牛埔新東製藥廠當會計,後來又轉到新成立的味王醬油罐頭公司。李九回憶出獄後持續幾年,警察常常三更半夜來查戶口,也常常被惡夢嚇醒。 1999年李九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1999年12月27日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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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縣議會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33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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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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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