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潭

  • 張金潭 1917年出生 1971年卒 臺灣 新竹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金潭(1917-1971),臺灣新竹人。 依(40)安潔字第43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江營造廠職員,其受黃樹滋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51年5月2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4年。1965年5月2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黃樹滋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有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吸收其弟曾金火加入組織、開會及閱讀反動書刊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叛亂之計劃及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大江營造廠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33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4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4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第一大隊第四中隊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安准字第1517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