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潭
- 張金潭 男 1917年出生 1971年卒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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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金潭(1917-1971),臺灣新竹人。
依(40)安潔字第43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江營造廠職員,其受黃樹滋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51年5月2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4年。1965年5月2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黃樹滋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有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吸收其弟曾金火加入組織、開會及閱讀反動書刊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叛亂之計劃及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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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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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