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

林木(1921-1974),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機械工,其由林三合吸收加入匪幫組織,並聽其講述叛亂言論數次。1953年3月1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3月1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3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木參加叛亂組織,係以林君於保密局之自白及鄭明德之供述為據,惟林君於偵、審中皆否認,且其參加之組織目的、性質為何,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事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機械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6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