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漢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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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漢卿(1906-1971),福建晉江人。 依(49)警審特字第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臺南縣北門中學教員,其經呂志(即呂毓昌)吸收參加朱毛匪幫,與林木森、陳道彬、張迺率同一小組,原受林木森領導,後由其負責領導,復吸收郭玉獻、郭厥鑒、張迺音加入匪黨。1958年11月23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8年11月22日刑期結束,11月2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調查局調查時之自白及張水民所提供之資料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張水民亦僅係懷疑其為共黨分子,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台南縣北門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5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