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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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明德(1925-1955),臺灣新竹人。 依(43)審三字第13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林三合吸收加入匪幫,與林木、吳德聲同一小組,受林三合領導,多次閱讀《展望》、《觀察》等反動刊物,並負責匪幫財政及接濟任務,代向莊泗川提取二千元,又於林三合逃匿鹿窟基地時,向趙水溝提取魚肝油二、三千粒供應。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2月2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前保密局之自白及李上甲提供同黨人員名冊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又縱使其曾閱讀《展望》、《觀察》等雜誌、負責匪幫財務及提供魚肝油供林三合逃匿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五大化工廠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3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