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水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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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水溝(1910-1985),臺灣彰化人。 依(43)審三字第1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五大化學工廠生產部經理,其因租賃林清海房屋,乃與林清海及林三合相識,明知林三合為在逃匪諜,仍將魚肝油丸交由鄭明德轉交林三合。復受莊泗川之囑,將新臺幣300元轉交林清海,先後又轉交莊泗川所給林清海新臺幣300元二次,明知林清海為在逃之叛徒,仍轉交與金錢,不告密檢舉。1954年3月1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連續共同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8年3月10日刑期結束,3月26日期滿奉准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另案鄭明德及自首分子林清海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五大化學工廠生產部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5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共同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