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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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杰南(1912-1970),臺灣臺南人。 依(43)審三字第1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興實業公司協理,其為莊洒川資匪案早日解決,商由趙水溝去新竹勸林清海自首,均知林清海為匪諜,又知趙水溝知林清海藏匿處所,不告密檢舉等情。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6年3月2日被羈押。1957年4月20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0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8月經第6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杰南明知林清海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陳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趙水清之供述為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中興實業公司協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1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