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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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泗川(1905-),臺灣嘉義人。 依(40)安潔字第218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先後供給陳本江舊臺幣數千萬元、林清海新臺幣三千元、簡吉二百元,為匪工作費用。1951年3月2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3月25日刑期結束,3月30日開釋。 其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係以其在保密局、偵查庭中之自白及證人蔡孝乾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18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