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芳

李曉芳(1903-1996),臺灣嘉義人。 依(43)審三字第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華國貨公司總經理,其與林清海及莊泗川均係日據時代臺灣文化協會會員,大陸各省匪勢猖獗局勢動盪時,林清海即乘機大肆活躍,將其匪黨身分告知莊泗川,並囑莊轉勸其以金錢相助,其曾提供金錢由莊泗川轉交林清海。1953年7月1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8年7月16日刑期結束,7月1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為叛徒林清海供給金錢,係以其供認曾給付金錢予林清海及另案被告莊泗川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堅決否認明知林清海為叛徒,原判決未詳予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中華國貨公司總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65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